面对夫妻双方离婚分居期间的“抢娃”闹剧,近日,武江法院立足司法实践,充分运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和“诉中抚养协议”两大机制,成功化解了两起家事纠纷,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人格权侵害禁令
刚性裁定 及时止损
“孩子妈妈将孩子带到几千公里以外的老家上学,完全切断了我跟孩子的联系,还以各种理由拒绝我探视孩子,我已经半年多没见到孩子了。”近日,小曾的爸爸曾某向武江法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刘某立即停止对其监护权的侵害。
曾某与刘某婚后育有一女小曾,小曾出生后一直随父母在韶关生活、上学,平日由曾某的父母帮忙照顾。因性格不合等原因曾某和刘某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期间,刘某在未告知曾某的情况下擅自将小曾带至北方老家生活、学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的行为改变了该年龄段小孩熟悉的环境,不利于小孩的成长。同时,曾某对小孩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刘某在未征得曾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小孩带到距离原居住地相隔千里的老家,造成监护权行使的困难,刘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曾某监护权的行使,不利于保护曾某与小孩的亲子关系,不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成长,故曾某的申请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予以准许。
法院遂开出全市首份涉离婚纠纷藏匿“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该离婚诉讼案件中的女方停止侵害男方的监护权,责令女方将婚生女带回韶关,由双方共同抚养。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夫妻双方即使在诉讼离婚期间,也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不得以掠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主审法官向刘某释法析理道。
诉中抚养协议
柔性调解 修复关系
刘某与徐某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小徐。二人因感情不合,刘某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又撤回了起诉。双方自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起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因孩子的抚养问题多次发生抢夺孩子的行为并报警。2024年12月,徐某擅自将孩子带离韶关,刘某遂诉至武江法院要求徐某将孩子送回,并禁止徐某实施侵害其监护权的行为。
“法官,不是我不给她看,是孩子妈妈抢娃在先,我心里也很害怕。而且我给孩子提供了更好的学习及生活环境,并可以让她随时探望小孩。”孩子父亲的态度强硬,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先是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到庭开展调解,经过“背靠背”调解后,双方对立情绪有所缓和,表示可以暂且搁置其他争议就孩子抚养问题进行协商。主审法官有针对性地提出分居期间协议抚养的方案,一步步推动二人对于分居期间轮流抚养时间、探望方式、抚养费等事项达成一致,最终签订了诉中抚养协议。
主审法官事后对双方进行回访,得知孩子已经与母亲团聚,并度过了愉快的周末,双方正依约履行抚养协议。
据主审法官介绍,诉中抚养协议可以促使当事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自主协商达成临时抚养计划,自愿遵守抚养、探望、费用分担等相关约定直至明确子女抚养权归属,让分居父母模拟离婚后双方面临的‘带娃’状态,让矛盾尖锐的当事人在过渡期间冷静思考、切身感受,加强理解与沟通,为离婚后共育子女奠定基础。
“人格权侵害禁令”和“诉中抚养协议”两大机制相辅相成、刚柔并济,构筑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立体屏障。下一步,武江法院将始终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持续深化机制创新,在办案中传递司法温度,引导社会树立正确家庭教育观,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文字:余艺涛 李劲 郑慧祺
编辑:刘青
审核:陈东阳 刘昊
责编:罗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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