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违反出租房管理及流动人口管理典型案例通报(第一期)

为强化规范出租房屋与流动人口管理,最大程度消除安全隐患,全县公安机关深入开展信息登记更新、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排查整治、风险隐患清除、法治宣讲等工作,查处了一批不履行出租房及流动人口安全管理责任的案件,切实筑牢辖区社会面整体防控根基。

案例一

2025年7月23日,牟定县公安局共和派出所在开展出租房日常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出租人张某某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杨某某、胡某某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房屋出租人张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年7月23日,牟定县公安局戌街派出所对戌街乡辖区内基地、工地内的流动人口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戌街乡石油储备库项目负责人温某某录用、聘用流动人口茶某某、张某某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及有效身份信息向属地派出所申报登记,经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至2025年7月28日前主动到戌街派出所申报登记。

案例三

2025年07月26日,牟定县公安局江坡派出所在对辖区流动人口开展清查过程中,发现牟定县江坡镇滇中引水工程楚雄四标2号洞驻地用人单位负责人段某某,未按规定向属地江坡派出所申报登记赵某某等外来务工流动人员信息。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整改,牟定县公安局依法对段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5年7月27日,牟定县公安局蟠猫派出所在对出租房开展日常检查时,当场发现蟠猫乡蟠猫村委会阿纳哩村1号刘某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夏某某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房屋出租人刘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5年7月27日,牟定县公安局新桥派出所在辖区一出租房开展日常安全检查时,发现出租人孟某某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谭某某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房屋出租人孟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5年7月27日,牟定县公安局安乐派出所在辖区开展出租房市场安全检查时,发现牟定县安乐乡石板村委会石板冲村房屋出租人郑某某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孔某某和陈某某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房屋出租人郑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一、《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第九条规定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边防派出所(以下统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不能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信息相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规定 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房屋出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告知物业服务单位;没有物业服务单位的,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相关信息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在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人员名单告知原报送单位。

第二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流动人口不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相关单位不办理居住登记或者不将登记情况报送有关部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录用、聘用流动人口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不报送有关部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不登记或者不报送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和职业介绍中介机构不报送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

来源 | 牟定警方、治安管理大队、法制大队

法律顾问 | 李洋卿律师13638718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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