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用益物权,指自然人依据合同约定或遗嘱,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其设立依据主要来自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明确了居住权的定义、设立方式及权利限制。
设立居住权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通过书面合同设立。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时,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同时,依据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且设立后需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是通过遗嘱设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合同设立的相关规定,即自遗嘱生效时居住权设立,但为保障权益,建议办理登记手续。
此外,因法院判决或仲裁文书也可设立居住权,此类情况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居住权即设立。
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转让或继承,且权利范围限于住宅,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居住权期限通常至居住权人死亡或合同约定届满,当居住权消灭时,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制度在保障房屋所有权人权益的同时,有效满足了居住需求,为"居有所安"提供了法律支撑。但该权利的设立与行使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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