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江西鹰潭市的李先生与来自江西上饶市的丁女士都工作在上海,两人经熟人介绍并相识后,双方发展为恋人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两人顺利的进入到谈婚论嫁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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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日,双方举办根据当地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根据双方协商,李先生的父亲通过媒人,向丁女士的父母以现金方式交付了彩礼礼金。订婚后,双方感情进一步升温,加上方便彼此关心照顾,丁女士遂住入李先生家中,双方开始了同居生活。

但好景不长,订婚后的李先生与丁女士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由于双方未能有效沟通,导致隔阂越聚越深。2019年11月,丁女士遂直接回上海父母家居住。之后,李先生要求丁女士及家人返还彩礼,但未获成功,后李先生删除了丁女士的微信,并从微信家庭成员群中将对方剔除。

针对彩礼退还及彩礼金额问题,李先生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对收取的246,000元彩礼予以返还。一审审理中,丁女士一方主张所收取的100,000元彩礼在订婚后用于其与李先生共同生活开销而消耗殆尽,并为此提供的消费小票及银行流水予以证明。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李先生为了缔结婚姻给丁女士家人交付的彩礼,在双方未能成功缔结婚姻的情况下能否要求返还,返还多少;

2.由于生活中,彩礼的交付大都是以现金的方式给付,而现金交付通常缺乏相应的痕迹。因此,在双方主张的彩礼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该如何确定具体的彩礼数额;

3.根据女方当地风俗,男方向女方亲戚给付的“红包”、“打发钱”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可以认定为彩礼要求一并返还。

针对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彩礼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一定数额的钱款或实物。本案中,李先生为与丁女士缔结婚姻关系,按照当地风俗给付女方的钱款,属于彩礼范围。因双方后续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致使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女方应当返还彩礼。

对于彩礼范围和金额,结合李先生提供的取款凭证和证人证言及女方的陈述,一审法院认为,女方作为红包支付给己方亲戚的钱款,系李某某为缔结婚姻按照当地风俗而支出的钱款,而女方将钱款分发给自己亲戚,系其自行处分的一种方式,不能改变其彩礼性质;而女方主张该钱款分成红包分发后剩余2,000余元已退还李先生父母,李先生不予确认,女方并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确认彩礼金额为200,000元。

考虑到双方在举行订婚仪式之后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期间发生生活支出,同时考虑到共同生活中双方在处理矛盾方面均有欠妥之处,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婚约。综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女方退还李某某彩礼礼金160,000元。关于李先生主张的见面礼20,000元,因其并未对此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丁女士亦不认可收到过该钱款,且见面礼属于互赠性质,不属彩礼,故一审法院难以采信。

关于李先生父亲支付给丁女士的26,000元,女方认为该钱款系李先生父亲给予丁女士的生活费,李先生则认为该钱款属于彩礼范畴,但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对此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丁女士及父母应返还李某某彩礼礼金160,000元。

一审判决后,丁女士及家人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彩礼是对女方的赠与,不包含对女方亲戚的赠与。本案中,女方父亲代为分发给女方亲戚的钱款属于“打发钱”并非彩礼。按照地方习俗,该笔钱款本应是李先生方直接发给女方亲戚的,因李先生对女方亲戚不熟悉,故要求女方父母代为分发,并非女方在接收了“打发钱”后自行处分。

本案二审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审判决认定订婚当日李先生父亲交付给女方父亲,并由其分发给女方亲戚的钱款性质属于彩礼及其金额是否有误。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李先生父亲在双方子女订婚之日通过媒人以现金方式交付给丁女父母彩礼礼金,其中部分钱款由丁女士的父亲作为红包分发给女方亲戚,即本案系争钱款。一审判决结合李先生父亲给付系争钱款的时间、目的、证人陈述的钱款交付过程,认定系争钱款的性质为彩礼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至于系争钱款的金额,一审法院结合李先生父亲的取款凭证和证人证言认定订婚当日交付的彩礼总额为200,000元亦无不当,女方提供的证据尚不足推翻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在本案件中,经过一审及二审法院审理,均认定:为了缔结婚姻,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钱款属于彩礼性质。当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收受彩礼的一方不再具有继续占有该彩礼的法律依据,故应当就该彩礼予以返还。

另外,对于因当地风俗习惯,应女方要求,男方向女方亲戚给付的“打发钱”、“红包”同样属于彩礼性质,无论是男方直接向女方亲戚交付,还是女方代为交付,在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均不影响该笔钱款的返还。但需要注意,双方及双方父母见面时,给的“见面礼”通常认为是属于互相赠与或单方赠与的赠予法律性质,适用法律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经交付之后即履行完毕,不再支持返还。

至于彩礼返还的具体金额,则需要考虑双方在未能成功缔结婚姻关系中的过错程度、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及日常开销和彩礼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