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鹰律师:诈骗罪诈骗金额如何认定
在诈骗罪中,涉案金额直接决定量刑轻重,甚至影响是否构成犯罪。若错误认定金额,可能导致刑期相差巨大。
例如:张三谎称能帮人办理“名校入学”,收取家长50万元“疏通费”,但实际未办成。若50万元全部认定,根据《刑法》第266条,属于“数额特别巨大”(50万以上),量刑可能在10年以上。若扣除立案前退还的30万元**,仅认定20万元,则属于“数额巨大”(3万-50万),量刑在3-10年。若总金额不足3万元(刑事立案标准),可能仅构成治安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金额认定的核心规则
1. 刑事立案门槛:未达标准不构成犯罪
李四以“投资理财”为名骗取2.8万元,未达3万元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但可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诈骗罪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 案发前退赃的扣除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取得公私财物后,在案发前主动或被动归还被害人钱款的,其犯罪数额如何认定,一直存在争议。1991年4月23日最高法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下称《电话答复》)常被引用,该答复内容是: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电话答复》中“追回”系主动归还还是被动退还,“案发前”是指刑事立案之前,还是被害方报案之前,以及是否应当一律扣除等问题在适用上同样存在争议。
《解释》第3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37条、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应当包含立案前全部退赃、退赔情形。
对于犯罪数额已经达到数额巨大的,不能适用该《解释》对其作相对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处理。原因在于,根据《解释》第5条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相较于“数额较大”,以数额巨大财物为诈骗目标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更大,
王五诈骗100万元,报案后(但未立案)主动退还60万元,诈骗金额能否认定为40万元,还需要结合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来具体分析认定。。
3. 犯罪成本不扣除
赵六骗得200万元,其中50万元用于租豪车、雇人演戏,法院仍按200万元定罪。
诈骗金额认定复杂,但把握的还是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的目的非常关键,具体案件建议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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