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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明知应当如何认定?

行为人根据当时社会上的传闻,模仿传闻中艾滋病患者通过扎针传播疾病的方式,将药面置入废旧的针管中。然后在庙会人多的时候用针管扎妇女的臀部,并将针管内的液体注射入被害妇女的体内,从而造成当时秩序混乱,庙会解散,使该地区的人们在心理上产生极大的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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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可见,其行为符合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对客观方面的规定,其行为不仅使当时的具体公共场所秩序陷于混乱,还导致当地人们在相当长时期内对当地的公共场所活动产生心理恐慌(有证据证实),其实也是概括性地限制了公众合法利用公共场所的自由。其行为侵犯的客体无疑是公共场所秩序和人们利用公共场所的权利。

行为人明知自己使用的是不携带艾滋病病毒的废弃针头、针管、不明药粉等,明知自己投放这些物质的行为会发生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仍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最终造成群众极度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完全符合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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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公共场所用锥子扎人造成恐怖气氛的能否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首先,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这是因为:

其一,在犯罪主观方面,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明知或应知社会上存在的"扎针"传播艾滋病的传言,不能证明行为人用铁锥扎人的目的是故意制造社会恐慌。在行为人不明知或应知社会上存在"扎针"传播艾滋病传闻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制造社会恐慌的目的。因此,不具备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主观要件。

其二,在犯罪客观方面,持铁锥扎人的行为不符合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投放"行为。行为人所使用的犯罪工具是一把实心的锥子,不可能存放任何物质,不存在"投放"问题。

综上,本案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和立法本意,故不能以此罪定罪处罚。光山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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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是:

第一,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在公交车上用锥子扎青年女性的腿部,虽然没有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严重的后果,也未达到轻伤的标准,但在当时的特定背景下,被告人的行为不仅对被害人而且对社会的影响甚大。由于当时社会上流传"扎针"传播艾滋病一事,造成社会群体尤其是女性群体产生恐慌心理,生怕自己成为被害人。行为人在公交车这一人多拥挤较为敏感的场所用锥子扎人,与社会上传闻的扎针事件极为相似,容易被人误以为是有人"扎针"传播艾滋病,被害人在事发后,虽经澄清,但仍承受较大的心理压力,甚至被亲属、朋友、同事误解、疏远。公交车上的乘客事发后向外传播(有些是误传或者添油加醋),作为"扎针"传闻例证,客观上对社会的恐慌心理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行为人由于被女友抛弃而产生不健康的心理,无端滋事,用锥子扎伤他人,侵害他人身体,与"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属同一类型。尽管其伤害后果并不严重,但由于是在特定的背景下、使用特定的方法,并选择在特定的地点一公共汽车这一人员集中的地方作案,不仅给被害人造成了较大的心理压力,在案发时引起公共汽车秩序的混乱,且案发后,客观上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亦属于"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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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谎称飞机上有恐怖分子,致使航班晚点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关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对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经营、教学、科研等秩序的影响程度、对公众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处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引起公众恐慌,或者致使航班无法正常起降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四、编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虚假信息并通过微信传播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行为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微信号编造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到公共场所通过咳嗽方式向他人传播的虚假疫情信息,并将信息发至其另一微信号,将聊天记录截图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传播,直接覆盖人员共计2700余人,并被其他个人微博转发,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光山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光山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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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光山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强奸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