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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的乜某某,从未取得任何行医资质,却在自己家里开了个诊所。2016年、2017年,他两次因无证行医被卫生部门行政处罚。按理说,罚也罚了,该收手了吧?但他没有。
2022年4月,同村55岁的史某某因眼部不适,请乜某某上门输液。乜某某给史某某用了头孢曲松钠,这是一种必须做皮试的抗生素。但乜某某只是口头问了句“你头孢过敏吗?”史某某说“不过敏”,就直接挂上了吊瓶。结果,液体刚输进去不久,史某某出现严重过敏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史某某系药物过敏死亡。
案发后,乜某某明知有人报警,没有离开现场,被侦查人员带走后如实供述。审理期间,他的亲属代他赔偿了死者家属。最终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乜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今天从这个案子聊聊:为什么明明是过失,却判了十年?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到底有什么区别?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争议。辩护人提出乜某某对死亡结果系过失,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而不是非法行医罪,但法院没有采纳这个意见。
为什么?因为非法行医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简单说,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本质上也是一种过失致人死亡,医生不是故意杀人,而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了患者死亡。但刑法专门为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设置了单独的罪名和刑罚,属于特别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非法行医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虽然两罪本质相同,但量刑差距巨大:
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样是致人死亡,因为行为人是无证行医,刑罚就从七年封顶,直接跳到十年起步。这正是立法对非法行医行为的严惩态度,没有资质却敢给人看病,就要承担比普通人更高的风险责任。
为什么判了十年?因为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法定刑就是十年起步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分为三档:
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下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史某某已经死亡,直接触发了十年以上这一档。即便乜某某有自首、赔偿、积极抢救等从轻情节,法院也只能在十年以上这个幅度内量刑。最终判了十年,已经是从轻的结果。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乜某某曾因非法行医两次被行政处罚,明知自己没有行医资质,仍然从事医疗活动。在对史某某诊治时,未按规定做皮试,未尽到注意义务,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但这一过失导致的死亡结果,是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死亡结果与非法行医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将死亡结果从非法行医行为中割裂出来,单独评价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就我个人经验而言,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这类案件最重要的是审查因果关系,即审查死亡是否直接由非法行医行为导致。这是最关键的辩护点。如果能够证明死亡主要是患者自身特殊体质、未告知的过敏史等其他原因造成的,非法行医行为只是诱因或次要原因,可能争取不适用十年以上这一档,转而适用情节严重或严重损害健康的量刑档次。但本案中,鉴定意见明确史某某系药物过敏死亡,乜某某未做皮试是直接原因,因果关系很难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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