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洗钱罪律师: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哪些?
上海刑事律师(推荐)夏军 · 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普法问答
一、一句话结论
共七类。《刑法》第191条限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类以外的犯罪所得,按《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理。
《刑法》第191条规定,为掩饰、隐瞒上述七类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转移资金、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票据、通过转账等方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312条不限定上游罪名,一般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七类上游犯罪的具体范围
《刑法》第191条列举的七类上游犯罪是封闭式清单: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七类以外的犯罪所得,不属于洗钱罪的对象,只能按《刑法》第312条处理。
走私犯罪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对应关系相对明确。走私犯罪对应《刑法》第153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包括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等;金融诈骗犯罪则包括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等。
贪污贿赂犯罪的对应范围,可参照法释〔2016〕9号第1条至第3条确立的数额标准理解,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自己实施上游犯罪后又掩饰、隐瞒其所得,属于“自洗钱”,同样依《刑法》第191条单独评价。
三、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量刑差异
《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的法定刑分两档:一般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实施七类上游犯罪所得的财物及其收益一律予以没收。
《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定刑为:一般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两罪不能同时成立,关键看上游犯罪的性质。上游属于《刑法》第191条七类犯罪的,认定为洗钱罪;上游为诈骗、盗窃等七类以外的犯罪(如《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认定为第312条。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裁判观点,主要分歧在于同一行为同时触及两罪时如何择一认定。
追诉时效也因罪名而异。依照《刑法》第87条,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洗钱罪情节严重档法定最高刑为十年,追诉时效为十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般档法定最高刑为三年,追诉时效为五年。
四、被指涉洗钱时该怎么办
第一步,先确定上游犯罪的性质。向办案机关了解上游犯罪指控的罪名与条款,判断是否属于《刑法》第191条的七类范围。这一步直接决定案件是洗钱罪还是第312条,两者一般档的法定最高刑分别为五年和三年。
第二步,梳理资金流向与主观明知。整理银行流水、转账凭证、聊天记录,逐笔对应资金的时间、金额、对手方;重点核查对方是否告知资金来源于走私、诈骗等犯罪,因为洗钱罪以“明知”为前提,不明知只能按《刑法》第312条评价。
第三步,争取认定从犯并主动退缴。依照《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同时依《刑法》第67条如实供述、依法退缴违法所得,争取从轻处罚。
第四步,就是否构成上游共犯提出辩护意见。若资金来自他人的犯罪所得而非本人参与的犯罪,应主张本人仅构成下游的掩饰、隐瞒行为,不成立上游共犯;对上游罪名与金额有异议的,可依《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申请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五、常见误区提醒
误区1:很多人以为只要帮忙转个账就算洗钱。洗钱罪的对象只限《刑法》第191条的七类犯罪所得,代为转移诈骗所得的,一般按《刑法》第312条处理,一般档法定刑为三年以下,而不是五年以下。
误区2:有人认为把钱退回去就没事了。《刑法》第191条明确规定,实施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一律没收,退还不是免责事由;能够退赃只是量刑从宽情节,依照法发〔2021〕21号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误区3:有人认为只有替别人洗钱才入罪。行为人自己实施《刑法》第191条上游犯罪后再掩饰、隐瞒所得,构成“自洗钱”,可以单独定罪;同时构成上游犯罪与洗钱罪的,一般按数罪并罚处理。
六、参考依据清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的对象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类所得及其收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
5. 法释〔2016〕9号第1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8. 法发〔2021〕21号:退赃退赔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七、作者署名与免责声明
【作者】夏军律师 |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权益合伙人 |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本文发布日期】2026-09-29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普法交流,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刑事案件情况差异极大,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夏军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曾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多年,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兼职导师,专注刑事辩护和刑事风险处理,熟悉刑事司法政策与办案实践。办理特大医药领域虚开发票案、全国首例直播打赏洗钱案、全国首例网红带货售假案、上海首例航空险诈骗案、特大非法集资案、川沙黑恶势力案、间谍案、侵犯知识产权案、非法采矿案、职务犯罪、互联网犯罪、走私毒品案等多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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