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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现役军人黎先生与程女士登记结婚。然而,王某某在明知程女士已经结婚且系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同居生活。同年5月,程女士发现自己怀孕,随后搬离与王某某同居的地方,但二人仍在微信保持暧昧联系。因担心被丈夫发现,程女士选择了终止妊娠。

但纸终究包不住火,黎先生最终发现了程女士与王某某的微信暧昧聊天记录并报案。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最终法院认为,王某某明知程女士系现役军人配偶而仍与之同居并致其怀孕,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结合其坦白情节,判处王某某犯有期徒刑一年。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结合这个案例为大家介绍。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构成破坏军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首先,需要明确几个概念。“现役军人的配偶”既包括女现役军人的丈夫,又包括男现役军人的妻子。“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关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关系。“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过欺骗手段骗取结婚登记或者虽未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实婚姻的行为。程女士与王某某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并怀孕,符合法律对“同居”的认定标准。

接下来,我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为大家分析破坏军婚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军人担负着保家卫国的重要任务,对于他们的婚姻关系,必须给以特殊的保护,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现役军人,是指正在部队服役的人,不包括转业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人民警察,以及在军事部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婚姻关系的确立以结婚登记为标准,恋爱关系、订婚关系并不受本罪规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军人婚姻关系的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同居。如果是确实不知道,由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以致受骗而与之结婚或同居者,因缺乏本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能按本罪处理。

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行为人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行为,虽也破坏军人婚姻,但其行为也侵犯了妇女性的性权利,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应以强奸罪定罪量刑。

当我们在享受和平与安宁时,请别忘记这份岁月静好背后,是无数军人用青春和热血筑起的钢铁长城。他们的婚姻稳定,不仅是个人幸福的基石,更是国防安全的重要保障。

我是李肖峰律师,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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