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权有哪些特征?
1.继承权的主体具有限定性
能够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都不能成为继承人。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接受遗产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受遗赠,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将其财产赠与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但不能指定其为遗嘱继承人。亦即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享有受遗赠权,但没有继承权。二是接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在这种情况下,其接受遗产缘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基于继承权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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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承权具有身份属性
继承权是以一定的身份为前提的权利,能够成为继承主体的自然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死者的近亲属,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也应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不能成为继承人,只可能成为受遗赠人或者酌情分得遗产的人。从这个角度讲,继承权的享有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但不是身份权。
3.继承权的客体范围具有限定性
一般认为,继承权的实现需要的法律事实是被继承人死亡并留有遗产,自然人虽然死亡,若未遗留任何财产,也不会发生继承。因此,继承权的实现是以被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的。同时,继承是处理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作为继承的客体只能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他人的财产或国家、集体的财产不能作为继承的客体,同时,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其性质不得继承的也不能作为继承的客体。
二、继承权的保护有哪些含义?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主要有以下含义:
第一,凡自然人死亡遗留的合法财产,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以外,都可以由继承人继承。
第二,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被非法剥夺或限制。
第三,继承人行使继承权有充分的法律保障。
一是法律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通过依法行使得以实现,不受非法侵害;二是在自然人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国家以其强制力予以保护,即继承权受司法保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本人可以行使继承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民法典》继承编没有保留原《继承法》第6条有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之规定,但是并不意味着该规则的失效,而应理解为继承权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统一适用总则编代理制度之规定。
继承权的保护,核心的意义是指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继承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从而使继承权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的状态。法理上称之为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行使,该权利的行使必须以继承权受到侵害为前提,包括请求返还遗产的权利和请求确认继承人资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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