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明显的法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案件,居然十年给不出处理结果。恶意转移资产的被执行人没有一个被追究拒执罪,法官也未被立案调查或侦查,法院拒不追责也不赔偿,检察院受理控告审查十年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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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原福建莆田优秀企业家、劳动模范郭启迪先生再次致信中央第四巡视组,举报莆田市中级法院院长谢志洪、莆田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峻公然包庇方珍寿法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漠视法治、漠视群众利益,该行为已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政治纪律。

此前,郭启迪先生已向中央第四巡视组举报福建、莆田多家监管部门对方珍寿法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一案集体“装瞎”。(详见:莆田法官枉法监督部门“装瞎”!企业家向中央巡视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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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举报信称:举报人郭启迪先生原系莆田的民营企业家,早在2001年3月、4月就被莆田市人民政府授予“优秀企业家”、“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其经营的企业是当地纳税大户。因无法忍受司法腐败,如今他已移居加拿大。

案件起因是这样的,2014年2月,郭先生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2011年10月27日,被告王奇因企业经营困难,向其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该借款由被告王伟伟、莆田天一祥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3年12月5日,被告王奇向举报人出具《承诺书》,承诺分期偿还上述借款。被告王少霞与被告王奇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针对上述借款,被告王奇先后共计归还了600万元,至起诉时尚欠郭先生本金人民币1170万元及相应利息。为此,郭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奇、王少霞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1170万元及利息,被告王伟伟、莆田天一祥工贸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案件被莆田中院编为(2014)莆民初字第52号,由该院民三庭副庭长方珍寿法官担任审判长。为保证债权的实现,郭先生用自己公司价值2060万元的32套房产作为保全担保,于2014年3月14日向莆田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014年3月20日,莆田中院作出(2014)莆民初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王奇名下的6套房屋及8个车位;查封被告王少霞名下的2套房屋;查封被告王伟伟名下的2套房屋及位于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圳路与延寿路交叉口西南侧3幢1层商场、2层商场(合同编号分别为L201307053、L201307057)(下称“商场”),查封期限为二年。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王伟伟于2014年5月15日向莆田中院提出异议,认为东圳路与延寿路交叉口西南侧3幢1层商场、2层商场经评估价值为3.42亿元,且该商场系其与案外人张雨生共同共有,而本案原告(即郭先生)诉求的本金仅为1170万元,本案存在超额查封,故应解除对该商场的查封。同时,被告莆田天一祥工贸公司向法院出具《担保承诺书》,承诺以其所有的位于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霞皋村工业园区厂房及华林工业园区3#厂房的两处房地产提供反担保。

该保全异议经方珍寿审判长审查后认为,王伟伟提出要求解除对上述商场查封的理由成立,并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莆民初字第5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上述商场的查封。同日,方珍寿审判长作出(2014)莆民初字第5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莆田天一祥工贸公司提供反担保的两处房地产。也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该案的“潘多拉盒子”被打开,一系列不可思议的事情一件接一件地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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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法官枉法裁判协助被告转移财产

这本是一件再简单不过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但该案一审就是一年,郭先生迟迟等不到莆田中院的判决。而郭先生用于提供担保的32套房,因长期无法用于销售变现,损失十分惨重。

2015年3月27日,郭先生向方珍寿审判长发送短信,内容为:“有关我对王奇的诉讼,麻烦你请尽快给于判决,由于我自己的房子被保全着无法销售,时间也拖了太久了,王奇可能又在想骗着你说我们在调解,所以我想告诉你,我绝对不会与这种忘恩负义的人协调或调解的,我从第一次开庭审理就告诉我的律师王志工,绝对不与他调解,希望尽快了结此案,感谢你的支持!”

方珍寿审判长回复:“好的,下周来拿。”

在郭先生的一再催促下,方珍寿审判长终于于2015年3月31日让郭先生的代理律师过去领取一审判决书。当郭先生拿到判决书后发现,尽管莆田中院支持了郭先生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奇、王少霞应向举报人还款本息共计2000多万元,王伟伟、莆田天一祥工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该一审判决书的落款竟然是两个月前的“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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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该判决早在2015年1月30日就已作出,其被方珍寿审判长整整扣押了两个月。方珍寿审判长为什么要扣押判决书?其目的何在?接下来他用实际行动给出了答案。

方珍寿审判长在向郭先生送达该一审判决的同时,还送达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15年3月30日”的(2014)莆民初字第52-5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解除了对被告王奇、王少霞、王伟伟、莆田天一祥工贸公司等人名下所有财产的保全查封。而为此提供反担保的资产,竟然是王伟伟通过保全异议、经莆田中院(2014)莆民初字第5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查封的“商场”。方珍寿审判长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其玄机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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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被方珍寿审判长用裁定解除保全查封的被告王奇名下的6套房屋及8个车位、被告王少霞名下的2套房屋、被告王伟伟名下的2套房屋,全都是郭先生首封且很容易通过司法拍卖变现的优质资产。而用于反担保的“商场”,购房人王伟伟、张雨生仅仅支付了30%首付款,且此前该商场就因涉及其它两起案件已被莆田中院两次查封、涉及另外三起案件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三次轮候查封,这已经是一块烂得掉渣的不良资产,郭先生根本没有可能对该商场申请强制执行。

前面提到,方珍寿审判长早在2015年1月30日就已经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但在其作出判决的两个月后即2015年3月30日,居然还伸手为被告作出解除所有财产保全查封的裁定。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的“2015年3月31日”这个时间点来看,方珍寿一直是全心全意在为被告王奇等人提供无微不至的服务,只要王奇一下指令,他就立即作出解除王奇等人名下所有财产保全查封的裁定,并连同判决书一并送达。这算什么行为?这是赤裸裸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郭先生在收到判决书和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后,立即于2015年4月3日向莆田中院纪检组进行申诉控告,后来纪检组叫郭先生去做了三次笔录,每次笔录郭先生都要求办案人员要依法办事,但后来就再也没有后来了。

上诉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就此生效。但这个时候方珍寿法官又玩起了花样,他以“协调王奇还款”为由进行拖延,这一拖就拖到了2015年7月30日,一直拒绝为郭先生出具判决书生效证明,致使郭先生无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判决书送达到被方珍寿法官拖延的四个月里,王奇等人又在做什么呢?原来,在方珍寿为他们作出解除10套房产和8个车位的财产保全查封措施的裁定后,他们紧锣密鼓地用刚刚解封的房产和车位作抵押,向银行进行贷款。至2015年7月30日,王奇等人的抵押贷款已全部办理完毕,原被郭先生申请查封的房产已全部抵押给了银行。

眼看大功告成,方珍寿法官终于为郭先生签发判决书生效证明,拿到该生效证明的郭先生,立即向莆田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莆田中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莆执字第20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奇、王少霞、王伟伟、莆田天一祥工贸公司等人的财产,但这次执行查封全都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早已抵押给了银行,银行才是该财产的优先受偿人。

而作为提供反担保的王伟伟、张雨生仅仅支付30%首付款的“商场”,不仅就已被莆田中院、涵江法院五次查封,而且还被房产出让人起诉,不管怎样都轮不到郭先生分配该“商场”的剩余价值,当然该商场30%的份额也不可能存在剩余价值。因此,在方珍寿法官的徇私枉法作用下,郭先生费尽周折拿到的生效判决,完全等同于一张“废纸”。

No.2:多个监管部门长期集体“装瞎”

在拿到判决书生效证明后,郭先生才得知被告名下所有有价值的资产均已抵押给了银行,方珍寿法官为其作出的判决就一“法律白条”。为此,郭先生就方珍寿法官枉法裁判的行为,当即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2015年8月12日,莆田市检察院向郭先生发出“莆检控民受[2015]46号”《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称:“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法院判决,控告莆田中院民三庭方珍寿枉法裁判一案,向我院申请监督,我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此后,莆田检察曾四次通知郭先生去做笔录,郭先生也按通知要求去做了四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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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检察善于监督、敢于监督的风格,值得称赞。但接下来不知为什么,他们的监督居然一直停留在那份《受理通知书》上,至今十年过去,就算去做了四次笔录,照样无果而终。

十年来,经方珍寿法官判决确认的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早已超过5000万元,由此至少给郭先生造成了50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这还不包括受该案影响带来的其它间接损失。

在郭先生经济损失超过5000万元的情况下,枉法裁判的方珍寿又受到了什么惩罚呢?据了解,在郭先生向莆田检察举报方珍寿枉法裁判后,方珍寿于2016年6月29日被免去莆田中院民三庭副庭长职务、于2017年4月28日被免去莆田中院审判员职务,尔后被下调至莆田市涵江区法院担任普通法官。后来,方珍寿干脆辞职下海了。

由于长期无法执行,郭先生于2018年又向福建省纪委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投诉,后来不知道是哪个单位将该投诉件转到莆田中院信访室,然后莆田中院又通知郭先生去做了笔录,但最终还是没有结果。

手持生效法律文书长达十年无法执行,根本原因在于方珍寿法官的枉法裁判。因此,郭先生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于2024年11月5日向福建省高级法院寄送《国家赔偿申请书》。但是,福建高院对郭先生寄送的《国家赔偿申请书》,采取不搭理、不回应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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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2025年4月15日,郭先生才收到莆田中院发来的信息称:“您反映的诉求福建高院已经转送本院,本院正在研究处理中,望您耐心等候。”但是,自莆田中院表示“正在研究处理”至今,又快四个月过去,没有给出任何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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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明显的法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案件,居然十年给不出处理结果。当下的局面是,恶意转移资产的被执行人王奇等人没有一个被追究拒执罪,方珍寿也未被立案调查或侦查,莆田中院拒不追责也不赔偿,莆田检察受理控告审查十年无果。莆田中院院长谢志洪、莆田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峻,公然包庇方珍寿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漠视法治、漠视群众利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政治纪律。

为此,郭先生恳请中央第四巡视组对莆田中院院长谢志洪、莆田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峻进行问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彻底解决其因方珍寿法官枉法裁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等问题,维护法治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附:《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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