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很简单,2024年5月17日凌晨1时许,刘某约前女友张某吃宵夜,张某应约到达刘某约定的约会地点后,现场还有张某不认识的刘某的朋友邓某,随后三人在一家烧烤吃了烧烤。

期间,刘某授意邓某在某宾馆订房。

饭后,三人乘坐网约车到某宾馆,凌晨4时许,刘某和张某进入邓某预订的房间,二人在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此时的邓某一直在房间门外等候。

5时许,刘某借故离开并向张某索要房卡遭拒,遂在离开房间时故意不锁房门,并示意在门口等候的邓某进入房间。

进入房间后的邓某遭张某质问并要求其退出房间,但邓某强行搂抱并将张某按倒在床上企图与之发生性关系。

其间,张某踢打反抗哭喊求救,并两次拨打微信电话向刘某求助。第一次通话后刘某虽在房间门口但未施救。第二通微信电话刘某拒接。

后宾馆老板鄢某被张某求救声惊动去询问情况,在房间门口的刘某才敲开房门,张某、刘某、邓某三人下楼离开现场。

10天后的2024年5月27日,民警将刘某、邓某抓获。

案子破了,犯罪过程很清晰,先说刘某、邓某的问题。

由整个犯罪过程来看,刘某、邓某显然是有预谋的。从约张某出来到授意邓某开房并为邓某留门,乃至在接到张某求救电话时也未进行制止来看,刘某显然是主谋。

但是刘某的目的是什么?这个目前的公开信息看不到。一般而言不在乎以下几种情况:报复前女友,发泄欲望,性贿赂。

报复前女友这个似乎站不住脚,因为张某能在凌晨1点接到刘某电话马上应邀,并在饭后能和刘某发生关系,证明张某对刘某是有感情的,至少是生理性喜欢。由这儿看,当初主动分手的一方大概率是刘某,那刘某报复张某的动机就很小。

再看发泄欲望,刘某已经与张某发生了关系,而且是在张某同意的前提下,也就是说他的欲望已经发泄了,要还有,那只能是某种变态的欲望。这种可能性要大于前一种。

最后说性贿赂,如果排除刘某有某种变态性欲望,那么张某事实上就是刘某献祭给邓某的“礼物”。也就是说,邓某在刘某心中的地位和价值要远远高于张某,这其实就是刘某对邓某的性贿赂。

不过,刘某实施这个犯罪一定是建立在他认为张某会性同意的基础上的。这里的重点是“他认为”。

至于刘某为什么会这么认为,主观上是刘某的盲目自信,客观上则是张某的性格弱点。

张某的性格弱点主要表现在自主行为能力差和软弱、依赖性强。

凌晨1点还不拒绝刘某的邀请是自主行为能力差的具体表现,一个连基本的拒绝都做不到的人往往最终都是受害者。

软弱和依赖性强则表现在轻易接受刘某的性要求和在受到邓某侵害时选择的第一求助对象不是警方而是刘某。

从案件后续的审理判决来看,刘某、邓某两人能被轻判11个月,是因为张某接受了刘某的亲属代为支付的误工费、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3万元,出具了谅解书。

以上都足以说明张某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能力。

可以这么说,作为受害人,不是刘某选择了张某,而是张某具备了被刘某侵害且风险最小的条件。

这么说可能会有种受害者有罪论的嫌疑,但是这里真正想表达的是:人性之恶之所以会构成对他人的伤害,大多是源于这种恶有缝隙可钻。

要堵住人性之恶能穿过的缝隙,法制层面是建立法律法规的防火墙,对性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宜过轻。

根据《性侵犯罪白皮书》的统计,近五年性犯罪熟人作案占比已经上升到了67%。利用信任实施性犯罪,更是比较高发的性犯罪模式。

个人层面,女性作为性犯罪的受害者,在生活方式上要对男性有一定的边界感, 特别是在敏感的时间和敏感的空间上。

所谓“我可以骚,你不能扰”只是单方面的权力诉求,但这事实上会让某些男性失去边界意识,增加女性被侵害的风险。毕竟我们是生活在这个世界上,而不是生活在自己构建的权力壁垒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