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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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夫妻离婚后,因未及时将约定归属一方的房屋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而该房屋因另一方债务面临法院执行的情况屡见不鲜。
如果离婚协议约定原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归其所有的,未变更能排除执行吗?
最高院在《霍海燕与王浴楠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明确: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已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归属该方所有。因房屋物权登记状态与离婚协议约定相符,该方无需另行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即可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在执行程序中,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等情形,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此判决于法有据,并无不妥之处。
本案焦点是:离婚协议约定原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归其所有,还要办过户手续吗,没办是否能排除执行
霍海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再审本案。
主要事实和理由为:登记在王浴楠名下的涉案房屋原系其与王楠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王楠因失火不可避免地面临巨额赔偿时,王楠通过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王浴楠所有,而孩子却由王楠抚养。该离婚协议权利义务极不平等,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其有关财产分配的约定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在此情况下,案涉房屋仍系王楠与王浴楠的共同财产。
王浴楠、王楠分别提交意见称,涉案房屋属于王浴楠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执行标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恶意串通问题。
法院认为,作为被执行标的物的涉案房屋,在王楠与王浴楠协议离婚时,已约定归王浴楠所有。因房屋本来就登记在王浴楠名下,故无须另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王浴楠即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在霍海燕没有提交新的证据证明案涉离婚协议存在恶意串通规避债务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判令不得执行案涉房屋并无不当。
周军律师提醒,离婚协议约定一方名下房屋归其所有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时,能否排除执行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但如果房屋本来就登记在该方名下,则无须另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即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可以直接排除强制执行。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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