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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公证遗嘱后又立新遗嘱,房产归谁?法院这样判!

【案情简介】

赵明远与李秀英夫妇育有一女赵雪梅、一子赵建国。赵小雨系赵建国之女。

夫妻二人名下有一套房屋(一号房屋),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3年3月,赵明远、李秀英分别立下公证遗嘱,明确表示一号房屋中各自享有的产权份额由女儿赵雪梅继承。

2015年2月,赵明远又立下一份《遗嘱》,内容为:"我叫赵明远,拥有一号房屋,这套房产是我个人名下的财产,妻子李秀英已经去世,我本人未再婚,房产也没有抵押、查封、冻结、担保等情况。为了避免今后的麻烦,趁我身体良好、头脑清楚的情况下,我决定将我的这套房子全部留给我的儿子赵建国。将来我的所有存款留给我儿子赵建国和孙女赵小雨,与他人无关。"

2018年6月,赵明远与孙女赵小雨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将一号房屋赠与赵小雨,并于当月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李秀英于2019年去世,赵明远于2022年去世。

赵雪梅得知房屋已过户至赵小雨名下后,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定:赵明远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有效,但对李秀英遗产部分的处分无效,故判决《不动产赠与合同》部分无效。

此后,赵雪梅提起继承纠纷诉讼,要求按照2013年公证遗嘱继承一号房屋。

【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赵雪梅主张:

2013年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应按照该遗嘱继承一号房屋;

赵明远2015年的《遗嘱》真实性存疑,申请进行笔迹鉴定;

一号房屋应归其所有,由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补偿款。

被告赵建国、第三人赵小雨辩称:

2013年公证遗嘱已被撤回:赵明远2018年将房屋赠与赵小雨的行为,属于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视为对公证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2015年《遗嘱》真实有效:经司法鉴定,该遗嘱系赵明远本人书写,应按照该遗嘱将房屋判归赵建国所有;

赵雪梅未尽赡养义务:赵雪梅有能力和条件却对父母不管不顾,不应分得遗产。

【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一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赵明远、李秀英各享有该房屋1/2的产权份额。

公证遗嘱部分内容被撤回:赵明远2018年将房屋赠与赵小雨的行为,属于与2013年公证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视为对公证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但该赠与行为对李秀英遗产部分的处分无效。

2015年《遗嘱》真实有效:经司法鉴定,该遗嘱系赵明远本人书写,内容真实有效。

房屋价值评估:经评估,一号房屋市场价值为313.7万元。

房屋租金收益:赵建国将房屋出租,收取租金99600元,扣除供暖费后余额为95967.6元。

各方当事人意见:均同意由赵雪梅取得房屋所有权,赵雪梅向赵建国、赵小雨支付折价补偿款。赵小雨表示将其应得的折价款直接给赵建国。

【法院判决结果】

一、一号房屋归属及折价款

一号房屋归赵雪梅所有;

赵雪梅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赵建国折价补偿款156.85万元。

二、房屋租金收益分割

赵建国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赵雪梅房屋租金收益4.8万元。

【律师提示】

本案典型意义

本案是遗嘱撤回认定及多份遗嘱效力冲突处理的典型案例。赵明远先立公证遗嘱将房屋给女儿,后又立新遗嘱将房屋给儿子,并实施了与公证遗嘱内容相反的赠与行为,法院最终认定公证遗嘱部分内容被撤回,体现了法律对被继承人最新真实意愿的尊重。

核心法律要点

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行为视为撤回遗嘱

被继承人生前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应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本案中,赵明远将房屋赠与孙女的行为,视为对公证遗嘱中关于自己份额部分的撤回。

多份遗嘱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2015年《遗嘱》晚于2013年公证遗嘱,且经鉴定真实有效,应作为处理赵明远遗产的依据。

公证遗嘱并非绝对优先

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即使有公证遗嘱,被继承人仍可通过立新遗嘱或实施相反行为的方式变更或撤回。

夫妻共同财产需先析产后继承

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去世后,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李秀英的公证遗嘱仍然有效,其享有的1/2份额由赵雪梅继承。

遗嘱真实性可通过司法鉴定确认

对遗嘱真实性有争议的,可通过笔迹鉴定等方式确认。本案中,经司法鉴定确认2015年《遗嘱》系赵明远本人书写,为法院认定其效力提供了关键证据。

房屋租金属于遗产收益应予分割

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遗产产生的收益(如房屋租金)属于遗产范围,应按照继承份额进行分割。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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