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拆迁安置房继承起纠纷!代书遗嘱+视频录像,法院这样判!

【案情简介】

孙德明与周玉兰夫妇育有一女孙静怡(亲生女)、一女孙静雅(养女)。

孙德明于1987年去世,周玉兰于2022年11月7日去世。周玉兰生前未再婚,其父母均早于其去世。

2017年10月,甲公司(搬迁人)与周玉兰(被搬迁人)签订《棚户区改造项目定向安置房产权调换补偿协议》,约定周玉兰可选购建筑面积不超过91.35平方米的定向安置房一套。

2018年7月,周玉兰选定了一套三居室房屋(一号房屋),建筑面积89平方米,房号1001。

2020年7月1日,周玉兰立下代书遗嘱,明确表示一号房屋归女儿孙静怡一人继承,与其他任何人无关。遗嘱由吴美玲代书,陈志强、吴美玲作为见证人签字。立遗嘱时有视频录像,显示周玉兰在遗嘱上亲笔签名。

孙静怡称,自己与母亲周玉兰共同居住,对其日常照看尽心尽力;而养女孙静雅在父亲孙德明去世前很少回家,父亲去世后再未回家,对父母均未尽到任何赡养义务。

周玉兰去世后,孙静怡提起诉讼,要求继承一号房屋的权利义务。孙静雅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孙静怡主张:

周玉兰生前立有代书遗嘱,明确将一号房屋归其一人继承;

遗嘱有两位见证人签字,且有立遗嘱时的视频录像为证;

自己对周玉兰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而孙静雅离家多年未尽赡养义务。

被告孙静雅:

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发表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一号房屋权利义务可作为遗产继承:虽然一号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周玉兰享有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定向安置房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及选房确认单中的权利义务,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代书遗嘱真实有效:遗嘱由吴美玲代书,陈志强、吴美玲作为见证人签字,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立遗嘱时的视频录像显示周玉兰在遗嘱上亲笔签名,两位见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周玉兰在订立遗嘱时理解和表达能力、精神状态均正常,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孙静怡尽到赡养义务:孙静怡与周玉兰共同居住,对其日常照看尽心尽力。

孙静雅未尽赡养义务:孙静雅在孙德明去世前很少回家,孙德明去世后再未回家,对父母均未尽到任何赡养义务。

【法院判决结果】

周玉兰签订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定向安置房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及选房确认单确认的一号房屋的权利义务由孙静怡继承。

【律师提示】

本案典型意义

本案是代书遗嘱效力认定及拆迁安置房继承的典型案例。周玉兰通过代书遗嘱将拆迁安置房指定给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女儿继承,法院结合遗嘱形式、视频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遗嘱真实有效,体现了法律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尊重和对孝道的鼓励。

核心法律要点

代书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遗嘱由吴美玲代书,陈志强、吴美玲作为见证人签字,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视频录像可作为遗嘱真实性的有力证据

立遗嘱时的视频录像能够直观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精神状态,是证明遗嘱真实性的有力证据。本案中,视频录像显示周玉兰在遗嘱上亲笔签名,为法院认定遗嘱效力提供了重要依据。

见证人出庭作证增强遗嘱可信度

见证人出庭作证,陈述遗嘱订立过程,证明遗嘱人理解和表达能力、精神状态正常,能够有效增强遗嘱的可信度。本案中,两位见证人均出庭作证,对遗嘱效力认定起到关键作用。

拆迁安置房权利义务可作为遗产继承

拆迁安置房虽然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被拆迁人享有的补偿协议及选房确认单中的权利义务,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可凭法院判决书办理后续产权登记手续。

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孙静怡与周玉兰共同居住,对其日常照看尽心尽力,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这一因素。

未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能少分或不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孙静雅离家多年未尽赡养义务,法院判决其不继承遗产。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