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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简介】

王建国与张丽华于1984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明,双方于1992年3月28日离婚。王建国与李秀英于1993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王建国于2021年11月9日去世,父母先于其去世,生前未订立有效遗嘱。

一号房屋:王建国与李秀英婚后购买,于2021年6月8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权利人为李秀英。

原告王明作为王建国唯一子女,与被告李秀英享有同等继承权,要求依法分割遗产。

【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王明主张:

作为被继承人唯一子女,与被告享有同等继承权

要求依法分割一号房屋,房屋由被告继承,被告按照份额给予原告折价款;

自幼与生母生活在国外,不具备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条件,不存在不尽赡养义务的情形。

被告李秀英辩称:

原告作为被继承人唯一的子女,没有尽赡养义务,不应取得被继承人任何财产;

原告从1992年父母离异后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在瑞士,与被继承人很少有来往;

被继承人身体不好,从2019年开始直至去世,基本上大部分时间都住院治疗,花费约140多万元,原告从未主动出一分钱;

被继承人生前立有代书遗嘱,足以证明由被告继承其遗产完全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与被继承人相濡以沫,被继承人生病住院期间,一直是被告陪同看病就医,呵护被继承人,省吃俭用花费140多万元为被继承人购买自费药、各种营养品等。

【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遗嘱效力认定:李秀英提交的《遗嘱》载明:鉴于我目前的身体状况特立此遗嘱如下:我名下的财产(包括存款、股票、房产等)全部归我的爱人李秀英所拥有;与前妻所生的儿子王明是否可以分到部分由妻子李秀英决定。执笔人为赵某,见证人为赵某、钱某。立遗嘱人处写有"王建国",并书写日期2019年11月8日。庭审中,赵某、钱某出庭作证,陈述立遗嘱时王建国思维意识清楚,因王建国右手不能书写,故由赵某代书,"王建国"的签名亦由赵某代书。法院认定,遗嘱人王建国并未在该遗嘱上签名,而是由代书人赵某代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该遗嘱无效。

房屋价值评估:经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一号房屋价值进行鉴定,2023年2月14日出具估价报告,经测算确定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2023年1月6日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8304988元。

赡养义务认定:李秀英常年独自照顾被继承人王建国的生活起居,尤其是被继承人患病期间更是对其进行了无微不至的照顾、陪伴和鼓励,李秀英不离不弃的行为和做法,远远超出夫妻间的法定扶养义务。王明虽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表明其曾表示过如果有需要可以负担被继承人的医疗费用,但其并未提交支付相关款项的证据,仅于2019年9月21日下单驼乳粉,且收货人为其生母张丽华。王明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对被继承人王建国尽到赡养义务。

【法院判决结果】

一、一号房屋由李秀英继承所有,李秀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王明房屋折价款1038123.5元。

判决理由:

遗嘱效力认定:李秀英提交的《遗嘱》,遗嘱人王建国并未在该遗嘱上签名,而是由代书人赵某代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该遗嘱无效,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遗产分割原则: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一号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分割时,应将其中一半分出为李秀英所有,剩余一半为被继承人王建国的遗产。

多分遗产的认定:虽然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法定义务,但是李秀英常年独自照顾被继承人王建国的生活起居,尤其是被继承人患病期间更是对其进行了无微不至的照顾、陪伴和鼓励,李秀英不离不弃的行为和做法,远远超出夫妻间的法定扶养义务,其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体现出了患难见真情的可贵情感,故法院认定李秀英对王建国扶养较多,在遗产分割时可以多分。

少分遗产的认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客观情况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形,法院酌情确定被继承人王建国的遗产由李秀英享有四分之三份额,王明享有四分之一份额。

【律师提示】

本案典型意义

本案是代书遗嘱形式要件不全导致无效的典型案例。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同时,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

核心法律要点

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遗嘱人王建国并未在该遗嘱上签名,而是由代书人赵某代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该遗嘱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一号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分割时,应将其中一半分出为李秀英所有,剩余一半为被继承人王建国的遗产。

扶养较多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本案中,李秀英常年独自照顾被继承人王建国的生活起居,尤其是被继承人患病期间更是对其进行了无微不至的照顾、陪伴和鼓励,远远超出夫妻间的法定扶养义务,故法院认定李秀英对王建国扶养较多,在遗产分割时可以多分。

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少分或不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王明虽是被继承人唯一子女,但其举证不足以证明其对被继承人王建国尽到赡养义务,故法院酌情确定被继承人王建国的遗产由李秀英享有四分之三份额,王明享有四分之一份额。

遗产分割的协商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本案中,一号房屋由李秀英继承所有,李秀英支付王明折价款1038123.5元。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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