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45,网约车司机虚构乘车服务骗取车费和补贴的构成诈骗罪

1、董亮等诈骗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批指导性案例。

2、被告人董亮,男,35岁,无业,上海市普陀区。

3、董亮2015年注册登记为滴滴网约车司机,后伙同谭申贤、高炯、宋瑞华等其他司机购买和租赁未实名登记的手机号注册滴滴平台乘客端,并在乘客端预充值一二十元小金额,随后,他们各自虚构用车订单,互相接单,发起短距离订单后故意变更目的地延长乘车距离导致应付车费大幅提高,趁着滴滴平台为提升市场占有率垫付乘客车费和对司机的接单补贴,董亮非法从滴滴平台获利4万元。

4、普陀区法院判决董亮诈骗罪1年,罚金1000元。

5、司法观点,董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乘车服务,骗取滴滴网约车平台垫付车费和接单补贴,数据较大的,应认定为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