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事不再罚原则

法律法规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适用原则,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的行政处罚。

这句话有个描述不清楚的地方,就是违法行为的定义不清晰,不明确。

网络上对违法行为的解释是,达到法定的责任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有过错的、对社会有危险性或者有害的行为。这里明确指出是指人的行为,才能说是违法行为。

部分法律解读中说,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同一法律条款内容的行为,都是指同一法律行为。

确实,法律条款的原文中,没有明确这句话的主体,是同一个人,还是指同一条法律条款。两边的说法也都有其合理的地方。

此处,本人认为,违法行为,还是指人的行为。法律条款描述的主体是人,行为是客体。针对人的行为,去比对法律条款的内容,是更加合理的。因为法律条文的最终目的,就是对人有要求的,而不是根据法律条款的内容去分类人的行为。

其他行政处罚适用原则具体说明如下:

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轻和减轻,看起来很像,但二者在刑法规范中的含义却大不相同。

从轻,是指在相关处罚的法定处罚范围限度以内,适用较轻的处罚,就是贴近法律规章处罚范围的下限。

减轻,则是在相关处罚的法定处罚范围限度以下适用的处罚。也就是说,减轻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会更加有利,而且已经突破了法律规章制定的处罚范围下限。以下的行为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已经年满14周岁,但是,不满18周岁的人。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自身违法行为可能具有的危害后果的。

3.受到他人暴力胁迫或者诱骗,导致自己被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陈述招供和提供证据的其他违法行为,并且是行政执法机关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5.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某一违法行为,做出巨大贡献,具有立功表现的人。

6.尚未完全丧失对自身行为能力的辨认或者控制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不予处罚的行为

1.不满14周岁的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纠正,没有对其他人造成危害后果的。

4.初次违法,并且违法造成的后果轻微,并且能够及时改正的。

5.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自己不是想违法,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的。

6.从违法行为结束时间算起,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四、处罚追诉时效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或者金融安全,并且已经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追诉时效为5年。2年内未被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再给予处罚。

五、处罚互通适用的情况

1.拘役与行政拘留和有期徒刑的时间是互通的,可以累计,可以折抵。

2.罚金与罚款的数额是可以互通的,可以互相折抵。

行政执法权,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只要是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说的行为,执法人员都不能做,否则就是越界行为,就是执法行为不合法,这些导致执法结果的决定无效。

因此,我们要清楚行政执法的各种适用情况,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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