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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天,我看新闻,我国相关部门在打击通过第三国(尤其是泰国、墨西哥)转运我国的“战略矿产”(如锑锭)到美国的行动,有法律人士称这构成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也就是说这种转运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这两天,新闻又说美国为了打击它国企业(包括中国)通过东南亚转运商品到美国,将对所有转运商品加征40%的关税。假设一家中国企业通过第三国向美国出口服装在我国是否构成走私罪?
走私刑事辩护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
1、根据我国《刑法》《海关法》,走私犯罪的对象主要有两大类:其一是应税商品;其二禁止、限制类货物物品。所述“战略矿产”,我国往往实行“两用物项”管理,属于限制类货物,对于“最终用户、最终用途、最终目的国”都有严格的规定,如果伪报“最终用户、最终用途、最终目的国”即有可能构成走私犯罪。
2、你所述出口服装通过第三国转运的情况,在我国,出口服装没有关税、服装也不是限制或禁止类的出口商品,没有限定“最终用户、最终用途、最终目的国”,也就是说“服装”在出口环节,不能成为走私犯罪的对象。故所述转运行为属于企业的经营行为,不在我国刑法科责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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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走私犯罪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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