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交通日益繁忙,路怒症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它不仅可能引发激烈的冲突,还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近期在靖江的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就是一个因“路怒症”引发的悲剧。
案情故事
2024年4月的一天傍晚,靖江市的街头像往常一样车水马龙。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着特斯拉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小区时,为了争抢车道,与宝马牌小型轿车驾驶员李某某发生了口角。
“你会不会开车?抢什么抢!”
“这条路是你家开的?我凭什么不能走?”
这本是一个常见的交通纠纷,若双方能冷静处理,也许很快就能化解。然而,两人的情绪却在瞬间失控。
李某某驾车至张某某汽车右前方将其拦停,随后“砰”地一声关上车门,走到特斯拉车旁,指着张某某的鼻子骂道:“你有种下来!今天不把话说清楚别想走!”
张某某也火冒三丈,推开车门就下了车,两人立刻互相辱骂起来,张某某也对李某某进行了推搡。“你还敢动手?” 李某某捂着胳膊吼道。“动你怎么了?”张某某说着又要上前。
周围渐渐围拢了看热闹的人,有人劝道:“算了算了,大家还是邻居,犯不上这样。”张某某被劝回车内,关上车门,李某某仍未消气,站在车辆右前方继续骂,并抬脚就往特斯拉车头上踹了一脚。
这一脚彻底点燃了张某某心中的怒火。他双眼赤红,猛地挂挡踩下油门,特斯拉径直冲撞向李某某及其宝马车。因特斯拉紧急制动系统启动,刹停了车辆,加之李某躲避及时,只受了轻微伤,但宝马车被撞得横移了半米,车门被撞坏,零件散落一地。经鉴定,宝马车的车损价格高达人民币33201元。
法院判决
靖江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考虑到本案属于小区业主之间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矛盾,且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一定责任,法院酌情对张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张某某拘役五个月。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他认为冲突是被害人过错引起,自己没有故意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车辆损失是意外事件,应认定无罪。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张某某驾车冲撞他人及车辆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从行车记录仪和视频监控等证据看,张某某开车撞击李某某和他的车辆,为何最终却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来定罪呢?
# 故意伤害罪 #
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明知被害人李某某在其车辆前方,仍故意开车撞击,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但因特斯拉制动系统紧急刹车,未造被害人伤害后果,仅左小腿擦破皮,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张某某明知其猛踩油门可能造成李某某车辆毁损,仍猛踩油门并导致李某某车辆损坏,车损价格高达人民币33201元,因此张某某的行为同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既遂。根据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本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重于故意伤害罪未遂的量刑,所以法院最后认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本案系因争抢路权引起的纠纷,虽然张某某的不规范行为直接导致矛盾产生,但被害人李某某在事件中有拦停、辱骂、踢踹车辆等不当行为,导致矛盾激化,李某某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也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二日,但李某某的这些行为尚不足以引起张某某驾车冲撞的过激行为,不能阻却张某某行为的违法性和有责性。张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情绪激动时,更要克制自己,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这起案件警示我们,“路怒症”不仅会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还可能让自己陷入法律的困境。在道路上行驶时,遇到纠纷和冲突,应保持冷静,理性处理,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否则,一旦因路怒引发严重后果,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害人害己,没有赢家。
▍文章来源: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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