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保险业务员设局!30万“理财产品”蒸发

30万元毕生积蓄,因一份号称“保险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付诸东流,广东省惠州市居民廖女士陷入了资金无法追回的困境。而这一切的始作俑者,竟是曾任职于广东盛世安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惠州营业部(下称盛某安康惠州营业部)的保险业务员蔡某华。自2022年12月19日完成转账至今,廖女士的生活被彻底打乱,长期受睡眠问题困扰。

信任的崩塌:从“保险产品”到第三方骗局

廖女士与蔡某华因后者的保险业务员身份建立联系。在蔡某华的推介下,廖女士决定购入一款据称为“保险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2022年12月19日,在蔡某华的陪同下,廖女士通过银行转账30万元,该笔资金最终流入“贵州开银场外清算有限公司”账户,这成为蔡某华实施骗局的起始环节。

按照行业常规,保险公司及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通常设有15天犹豫期,在此期间投资者可无条件退保并收回全部资金。廖女士多次向蔡某华索要产品合同,均被对方以“疫情影响”等理由拖延。转账半个月后,蔡某华才提供产品协议复印件,廖女士此时发现,所购产品并非保险公司发行,而是名为“鑫启壹号股权收益权转让项目系列产品C-4期”的第三方产品,发行方为深圳禹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方为贵州首信创鑫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盛某安康惠州营业部惠州营业部负责人徐某表示,公司早已明确禁止蔡某华销售此类第三方产品,而这一禁止销售的要求,徐某早已告知蔡某华,只是蔡某华置若罔闻,执意要销售该产品,这是后来廖女士找到保险公司负责人时才得知的情况。显然,蔡某华在明知公司规定的情况下,仍刻意隐瞒产品真实属性,以保险公司名义开展营销活动。

时间线的谎言:公司出事仍带客转账

事后调查显示,在廖女士转账前,该产品发行方已出现异常。廖女士猜测,在其转账前一个星期左右,该产品关联公司可能就已经因涉嫌违法被举报。到了2022年12月17日左右,该产品关联公司因涉嫌违法被举报,相关人员被警方带走调查(18日释放)。蔡某华在知晓上述情况后,仍于12月19日陪同廖女士完成转账操作。

更为关键的是,2022年12月20日,中城投某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宣布“停止推介金交所业务”并启动存量项目处置。作为该产品的推介者,蔡某华理应及时掌握这一信息。若此时将情况告知廖女士,其完全可通过报警冻结账户挽回损失。但蔡某华选择隐瞒,直至十几天后才告知“公司出现问题”,导致最佳维权时机被错失。

经广东省惠州市阳光公证处公证的蔡某华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曾向廖女士称:“银行理财也是代销我们的产品,还有保险公司理财的产品!我们没中间商,直接给到客户利益”“我们公司股东都是国资委,官网可查证的”。上述表述与事实严重不符,却成为诱导廖女士投资的重要因素。需要注意的是,结合蔡某华的保险业务员身份,廖女士自然会将其口中的“我们”理解为其任职的盛某安康惠州营业部。但实际上,蔡某华所指的“我们”是其推销的第三方产品相关公司,其通过模糊指代的方式,刻意引导廖女士误认为该产品为保险公司发行,以实现欺骗目的。

兑付的泡影:从承诺到彻底失信

骗局暴露后,蔡某华向廖女士出具《担保协议及资产清单》,承诺“24个月内分期分批兑付剩余本金”,并由第三方提供无限连带担保。中城投某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亦先后发布多次兑付公告,2023年1月21日完成首次兑付,2023年5月进行第二次兑付,其中明确“30万-99万元的,最低兑付2000元”。

然而,上述承诺均未兑现。廖女士未收到任何一笔兑付资金,蔡某华提及的“收到1000元的朋友”也无法核实。值得注意的是,蔡某华在2022年4月曾出售房产套现百万元,却未投资其极力推荐的该产品。

随着时间推移,蔡某华的态度从敷衍转为推诿。2023年5月,廖女士询问兑付情况时,其回复“19号之前应该会有一笔款项到”,但最终仍未兑现。截至目前,30万元本金未追回,廖女士因情绪波动引发健康问题,被诊断出肺结节,“两三年来,住院治疗至今未完全康复”。

维权的困局:多方推诿下的艰难前行

廖女士的维权过程面临诸多阻碍。其多次拨打政务服务热线,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得到的回复多为“等待深圳方面的调查结果”。涉事的盛某安康惠州营业部以“个人行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却允许蔡某华继续在公司任职,这种“监管不力”的做法引发廖女士不满。

从法律角度而言,蔡某华的行为涉嫌多项违规:一是利用保险公司员工身份推销未经许可的第三方产品,构成欺诈;二是明知发行方出现问题仍诱导投资,主观恶意明显;三是隐瞒关键信息导致投资者错失维权时机。由于涉案公司注册地在深圳,实际经营涉及贵州等地,跨区域监管的复杂性导致案件进展缓慢。

廖女士掌握的证据较为完整,包括银行转账记录、产品协议复印件、担保协议、中城投控股集团的兑付公告、经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保险公司关于禁止销售该产品的说明。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蔡某华的欺诈行为,同时反映出涉事保险公司存在监管漏洞。

责任分析:公安与保险公司的角色审视

蔡某华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蔡某华虚构产品为保险公司发行的事实,隐瞒发行方已出现问题的真相,骗取廖女士30万元,且事后未实际履行兑付承诺,其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在此事件中,公安机关需履行及时、全面调查案件的职责。廖女士已多次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公安机关应积极介入,对蔡某华的诈骗行为展开深入侦查,包括查清其与涉案第三方公司的关联程度、是否存在其他受害者等,以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追究违法者责任。若公安机关存在拖延、推诿等不作为情况,将加剧受害者的维权难度。

涉事的盛某安康惠州营业部同样需承担责任。蔡某华作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身份实施诈骗行为,公司存在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尽管公司明令禁止销售第三方产品,但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蔡某华的违规销售行为,甚至在事发后允许其继续任职,属于监管失职。依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结语:信任背后的反思

这场骗局的关键在于,蔡某华利用了廖女士对“保险公司”身份的信任。在公众认知中,保险业务员的推荐往往带有“机构背书”的意味,容易忽视个别从业者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廖女士的经历为投资者提供了警示:进行理财决策时应坚守“三不原则”——不轻易相信口头承诺、不向陌生账户转账、不放弃索要正规合同。

截至目前,廖女士仍在等待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其核心诉求是“追回本金,让欺诈者承担相应责任”。这一事件提醒广大投资者,在金融投资领域,不应仅凭单一身份标签建立信任,保护好个人资金安全,是保障晚年生活的重要基础。在此,我们强烈希望当地公安部门能尽快介入调查,彻查案件真相,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为廖女士等可能存在的受害者讨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