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亲友间难免有应急周转的情况,但若未明确约定,这笔钱算借还是送?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特殊案件:张某为前妻的弟弟垫付4.6万元医药费,双方对款项性质各执一词——是雪中送炭的亲情馈赠,还是应当返还的借款?
半年前,张某的前小舅子李某在老家伐树时,被突然倾倒的树干砸倒。接到消息的李某姐姐无奈之下致电前夫,请求帮忙垫付医药费。
“虽然离婚五年了,但看着前妻急得团团转,想着毕竟是曾经的亲戚,总不能见死不救。”张某当天就从银行取了3万元现金送到医院,之后又分三次垫付了后续治疗和康复费用,累计4.6万元。
起初,张某试着提起医药费的事,李某总以 “刚出院没收入” 为由推脱。后来发展到电话不接、微信不回,甚至在村口碰见都绕着走。多次沟通无果后,张某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期间,李某辩称该笔款项属 “亲情赠与”,并主张 “前姐夫自愿出资是念及旧情”。经法院调查查明: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却显示李某曾多次明确承诺“等工伤赔偿款下来就还这笔钱”;此外,李某与雇主的工伤纠纷判决书中亦载明,张某曾为其垫付医药费。
承办法官先后三次组织背对背调解,向李某详细释明借贷关系的法律认定标准;同时兼顾李某重伤致残的实际情况与亲情伦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分6期向张某偿还2万元。
亲情关系并非“免债金牌”。亲属间的经济往来,若双方未明确约定为赠与,且款项支付具有“临时性、大额性、非经常性”特征,同时收款方曾作出还款承诺,法院可依法推定借贷关系成立。
本案中,张某虽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借条,但微信聊天记录中李某的多次还款承诺,结合生效法律文书的相关记载,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另外,当帮助行为导致支付方自身陷入经济困境时,法律更应优先保护其合法权益,避免“好心反被辜负”的不公现象。
法官提示:法律不会让善心人“流血又流泪”,但公民在帮助他人时也需注意:1.大额支出尽量通过转账;2.关键沟通内容注意留存记录;3.可适当明确“需要偿还”的预期。既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又避免善意因纠纷变味,这正是法律引导社会风尚的意义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丨新塘法庭
作者丨李晓涵
美编丨喻靖尧
审核丨黄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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