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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et 近日,安道麦发布《关于自愿披露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显示,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诉讼基本情况

2025年2月,一自然人(以下简称“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将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以及安道麦(被告三)告上法庭。原告称,基于对安道麦及其股东(被告一和被告二)履行承诺及披露义务的信任,长期投资安道麦股票。但被告一和被告二未履行《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沙隆达重组报告书》及《安道麦收购报告书》中的相关义务,包括未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未按承诺方式和时间履行义务等。同时,安道麦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披露的关于《沙隆达重组报告书》中业绩承诺能力分析不构成中国化工具体承诺的信息,与承诺事项不符,构成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且安道麦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与自己的投资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投资损失916,135元及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结果

2025年8月4日,武汉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对公司利润影响

此次判决不会对安道麦当前及未来利润产生任何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采取必要措施维护自身及股东合法权益,并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说明

截至公告披露日,安道麦及其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若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汉中院提起上诉,逾期未上诉则一审判决生效。安道麦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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