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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
许多人在借条上作为保证人签字时,
往往低估了背后的法律责任。
一旦成为保证人,
就可能面临
财产被冻结、存款被划扣
甚至征信受损的风险。
本文将通过真实案例,
详细解析保证人的
法律后果、常见陷阱及自保策略,
帮助您在"人情"与"法律"之间
做出清醒抉择。
担保非儿戏,签字须三思!
近日,
扶绥县人民法院渠黎人民法庭
当庭宣判一起追偿权纠纷案
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黄某向钟某借款8万元,陆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后因黄某未按期还款,钟某将黄某与陆某诉至扶绥县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期间,钟某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冻结了陆某、黄某名下银行存款,其中冻结陆某存款8.4万元。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判决黄某应向钟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10万元,陆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黄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钟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黄某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遂依法划拨保证人陆某存款10万余元支付给钟某。
此后,黄某未向陆某偿还上述代偿款项,陆某遂将黄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当庭判决:黄某应向陆某支付代偿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官说法
本案系担保追偿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本案中,陆某为黄某对钟某的债务提供担保,且已经履行了保证义务即代黄某偿还了钟某本金及利息共10万余元,有权向黄某进行追偿并可要求黄某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保证人在借条中签名的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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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职位:主任律师
电话:400-697-0701
业务专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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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图文来源扶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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