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四川某地的霸凌事件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关注。
之所以被关注,首先是校园霸凌这个事儿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是一个社会问题,社会关注度本身就高。其次,在这个霸凌事件中,受害人是女孩,而且女孩的母亲还是聋哑人。
当然还有最关键的一点,那就是在对那几个参与霸凌的女孩的处理上是比较滞后的,处理结果也不被女孩家长和公众满意。
综合来看,关注度高和处理失当是这件事儿广受质疑的主要原因。
注意这里的用词,是“处理失当”,为什么是“失当”而不是“不当”。因为对于青少年霸凌这种行为,从法律法规的层面看,总体上是没有强制约束力的。
从网上传出的视频来看,被害女孩在受到殴打时曾说:你们这样打我,我爸爸会报警。但施暴一方明显满不在乎,她们的回应是:已经进去(派出所)十次二十次了,二十分钟就出来了。
这段对话一方面反映出施暴一方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是违法犯罪行为;但另一方面又很清楚执法机关对其其实是无可奈何的。这可以说是施暴者最大的底气。
往根上刨的话,就一句话:施暴者缺乏起码的畏惧感。
为什么施暴者没有畏惧感,如果说这些施暴者只是欺负这个受害的小女孩家庭条件不好,没有令他们畏惧的成年人保护,这也只能是一部分心理因素。
事实上更大的原因在于,整个社会环境对霸凌者明显相对宽容,而宽容的原因其实很单纯,就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未成年人当然需要整个社会来保护,但未成年人的这个概念只是年龄定义,以年龄定义延伸到对好恶的定义,将未成年与好恶模糊化是非常不严谨的。
在现代社会快节奏的生活事实上已经造成了孩子们早熟的前提下,未成年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应该适当降低,降低到孩子对好恶有明显认知的年龄才行。
以这个案例来说,从施暴者和被害女孩的对话中可以看出,施暴者明确知道她们做的是坏事,否则就不会有那句即使进去也会马上出来的言论。
另外,对于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而言,惩罚的主体必须是社会机构,这也已经是一种社会共识,因此被害小女孩也说的是自己的爸爸会报警,而不是由爸爸来报复之类的话。
所以问题的核心是:社会机构应该怎么承担这种责任?
首先从孩子开始融入社会生活开始,家庭对孩子的监管保护就慢慢弱化了,社会机构就应该承担起这个义务和责任。也就是说,自孩子进入幼儿园开始,幼儿园作为社会机构就有这个责任避免孩子被霸凌。
随着孩子进入小学中学,学校就不仅要承担教育孩子的责任,在避免霸凌的问题上要担负的责任应该更重。
与此同时,随着孩子的身体发育情况及更多的参与社会活动,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暴力机关就更有责任来避免霸凌事件的发生,因为这一时期,是家庭逐渐将孩子交给社会的过渡时期,如同小树的疯长期,这时候如果长歪了,将来恐怕就只能砍掉了。
至于社会机构具体怎么做,这里不做讨论,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要让霸凌者有畏惧感。那么首先“霸凌”这个词就得改,因为“霸凌”不是个法律意义上的词,没有强制约束的意义,只要行为上具有违法犯罪的特征,就不应被称为“霸凌”。
所以要减少霸凌的存在,强制约束,剥夺霸凌者的部分权利是非常必要的手段,除此之外没有最优选。
可能这么做残酷了些,但人存在的本质就是互害模式,当人还没有能力将人类整个成一个家庭的时候,青少年也是人,那就得把他们当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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