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

一、案件始末:改制背后的“双面协议”

2023年初,某国有物流企业(下称“A公司”)启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公司副总经理张某(化名)作为改制领导小组核心成员,负责协调资产评估及股权转让事宜。为规避“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张某提出引入战略投资者B公司,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C公司对A公司核心资产(位于市中心的仓储用地)进行估值。

关键操作浮现

  1. “阳合同”公开流程:C公司出具正式评估报告,认定土地价值1.2亿元,以此为基础挂牌交易,B公司以1.25亿元中标。

  2. “阴合同”暗藏利益:审计部门后续调查发现,张某与B公司私下签订《补充协议》,约定B公司额外支付2000万元“咨询服务费”至张某控制的D咨询公司账户,作为“降低交易阻力的必要成本”。

  3. 高管持股设计:改制后,张某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持有新公司5%股权,而D公司资金被用于增持其个人份额。

东窗事发
改制完成半年后,内部审计发现土地实际市场价值超1.8亿元,且D公司资金流向与张某持股增资高度重合。监察机关以张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

钩子设置:“当审计人员从加密硬盘中恢复出那份被刻意删除的《补充协议》时,张某瘫坐在椅子上——他从未想过,这份‘双赢方案’会变成刑事指控的铁证。”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罪与非罪的边界

某法院裁判结果张某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需承担违规关联交易的民事责任。
核心裁判理由

  1. 主观故意缺失:张某未直接索取或收受B公司财物,2000万元以D公司名义收取,名义用于“协调政府审批”,部分资金确有实际支出凭证;

  2. 利益输送未坐实:B公司支付额外费用系自愿商业行为,无证据证明张某承诺或实际提供非法利益交换;

  3. 持股程序合法:员工持股平台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准,持股比例未超政策上限(5%),资金来源于D公司而非B公司直接输送。

三、法律分析:阴阳合同如何避开刑事雷区?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本案看似涉及“阴阳合同”,但刑事无罪的关键在于资金性质与主观目的的剥离。以下结合法律法规深度剖析:

1.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要件

依据《刑法》第163条,构成此罪需同时满足:

  • 利用职务便利:张某主导评估机构选聘及交易方案;

  • 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需证明资金归个人所有且与职权关联;

  • 为他人谋取利益:需存在权钱交易合意。

本案突破点:张某将资金注入D公司(非个人账户),且部分用于公关支出,难以认定“非法占为己有”。

2. 国企改制中阴阳合同的法律定性

  • 刑事风险红线:若阴阳合同存在“低估资产、虚设债务”(如案例中土地价值被刻意压低),可能触发《刑法》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 民事无效后果:根据《民法典》第146条,阴阳合同中“虚假意思表示”条款无效,但隐藏的真实交易可能有效(如B公司自愿溢价)。

3. 高管持股的合规路径

俞强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总结三条“避雷法则”:

(1)资金隔离原则
持股资金必须与改制交易完全独立。若本案张某用自有资金增持(而非D公司款项),可彻底切断嫌疑

2)公开**
评估报告、持股方案需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参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并公示交易对象无关联关系。
(3)阴阳合同转化术
将“阴合同”转化为附条件生效的补充协议,如约定:“若土地开发审批通过,买方额外支付2000万元”,并报批披露。

风险提示

国企改制中的“创新方案”常游走于法律灰色地带。阴阳合同若用于隐匿资产、利益输送,可能涉嫌贪污、受贿等刑事犯罪;而高管持股的合法性,取决于资金源头、程序合规性及主观意图的纯粹性。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结合证据链综合研判。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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