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诬告陷害罪;纪委投诉;捏造事实;
针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乱纪依法向上级纪检监督部门、国家监察部门进行检举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但是权利的滥用是有害的,也会给自身带来极大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该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不只是国家公职人员。
唐山的李先生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当地政府的拆迁工作人员不满,认为其贪污了老百姓的补偿款,义愤填膺的李先生也没有去核实消息的准确性就开始向上级纪检委写举报材料。根据李先生的举报材料,相关政府公职人员可能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等严重职务犯罪,上级纪检委立即对此展开了调查。结果经过长期的调查核实,被举报的几人并无犯罪事实。但是长时间的纪检委调查也给几位公职人员造成了很大的恶劣影响,于是他们便开始控告李先生涉嫌诬告陷害罪。最后法院判决认定,李先生捏造公职人员贪污的事实向纪检委虚假举报,构成诬告陷害罪。为此,李先生承担了一年零三个月的牢狱之灾。
对职务犯罪零容忍并积极行使举报监督的权利本身并没有错误,但是刑事控告不是小儿科,如果事实不清就随意提交检举材料,不但不能达到检举的目的,反而可能给自身带来麻烦。
当然,不是所有的不实举报都构成犯罪,有两个例外情况:
第一,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不构成本罪。比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但是上述行为还是有可能构成诽谤罪等其他刑事犯罪。
第二,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本罪。比如基于已有的事实和证据,合理地怀疑对方存在刑事犯罪的行为进而向公安机关进行检举,即使查证不实一般也作为错告处理,不能认定为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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