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某基金

申请人:某合伙企业

申请人:某企业

被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龙某

被申请人:黄某

申请人某基金、某合伙企业、某企业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龙某、黄某价值 128593611.1 元的财产。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基金、某合伙企业、某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某公司、龙某、黄某价值 128593611.1 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某基金、某合伙企业、某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