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64岁的张老太入职某公司,在工作中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请求公司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后来,与公司协商未果,张老太将公司诉上法院。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张老太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4万余元;对诉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未予支持。后张某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前提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张某某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发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具备享受该待遇的前提,对诉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仍未支持。

法官说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郭玮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及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法终止,其后续用工关系应认定为劳务性质。对于超龄入职人员不应支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问题,应当从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目的、法律适用及权益平衡三个方面展开阐述。一是超龄劳动者已退出劳动法意义上的就业市场,其因年龄因素自然丧失工伤保险持续保障的基础。二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劳动者未超出法定退休年龄而产生的权利,但入职时超出法定退休年龄自始不形成劳动关系,就更无从谈起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三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属于弱势一方,否定超龄劳动者的该项诉请并非漠视其权益,在审判实践中可通过以下路径实现救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主张雇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参照劳务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医疗依赖费用;引导用人单位通过商业保险补充保障。对于超龄工作者,建议在上岗前确认单位能否投保意外险等;留存好工作证、排班表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选择合理的维权路径。

来源:商丘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