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门贵胄无须愧,金玉堆中把罪销。

金钱如海可覆舟,世上奸豪笑中游。

我不止一次为自己词汇量匮乏而懊恼,其实这些年也读了不少书,可看到一些新闻时,脑子里依然会一片空白。原因很简单,我实在想不到什么词来形容新闻中的一幕幕。

想了许久,觉得还是用“讽刺”和“荒诞”来形容接下来的这两个新闻更为准确。

昨天,澎湃新闻报道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案子,这个案子魔幻到以至于热评第一句就是“每一行事实描述都在震颤我的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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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的刘某赟是湖南某卫生院的医生,他被指控强行与两名未满14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

一审,刘某赟被判刑八年,刘某赟提出上诉。二审,刘某赟的父亲刘志军作为辩护人出庭辩护,刘志军还有一层身份,就是当地检察院的检察官。

二审依然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唯一不同的是,二审认为一审量刑不当。

就当所有人都以为二审是不是觉得一审判得太轻了,所以认为量刑不当时,二审结果却惊掉所有人的下巴:

由一审的八年改为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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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炸裂的是,受害者在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要求刘某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医疗费等共计215.2万元,而最终结果却是判赔286.24元。

是的,数字上几乎没有太大差别,但是却将其中的“万”字给去掉了。

286元可以干什么,也许是别人的一顿饭,也许是别人买一瓶水的价格,又或者甚至连某些人脚上的一只拖鞋都买不到。

可就是这286元,却是一个女孩被侵害后,一个未成年人留下一生阴影后的所有赔偿。

你说他处理问题不够严谨,可他偏偏给你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你说他处理问题很严谨,可他偏偏最后就判了286.24元。

写个小黄文,动辄判十年八年;抓个知了、蝎子,甚至是壁虎,动不动就重拳出击,不惜将嫌疑人昭告天下,好似犯了什么十恶不赦的重罪一般。

可结果,侵害了两个未成年人,就换来了六年和286块钱。

按照现行法律,不管是不是自愿,和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关系的,都构成犯罪。这个罪不是一般的重罪,而是八大重罪之一。

可在这份判决中,我们实在看不到这个“重”到底有多重。

权蔽百事任风吹,遮住真相几人知。

众生纵有万般怒,终需闭嘴无人说。

几乎同一时间另一条新闻在网上流传开来,新闻的发生地同样是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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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实说,看着这条新闻我一开始是不相信的,直到打开搜索引擎,随便一搜就搜到了当地法院的推文。

这个案子被当成典型案例,放在网站上重点宣传,就像是什么惊天大案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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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新闻并不长,光看标题我们就能猜到新闻的大概内容,整个标题算下来三四十个字。可语言文字的魅力就在于此,就是这短短的几十个字,却彻彻底底给观看者以十足的震撼。

初看这个新闻时,我已然能预料到事情大了。确实,怎么能不大,毕竟那可是无证售烟,你无证卖什么不好,非要招惹香烟。

这么恶劣严重的案件,必须判刑,而且还要狠狠地判。不重判怎么能以儆效尤,这可比食品安全危害大太多了,这可比侵害未成年后果严重多了。

这个人确实有罪,他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惩罚,可是这五年的有期徒刑是不是过于沉重了?

也许有人说判刑五年并不重,一切都是按规矩来,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可问题是,人家侵害了两名未成年女孩就判了六年,你让这赚两千被判五年的人怎么想?

弱者的悲哀,听者不愿多问,说着也无力详谈。

今天我写这些事情,也许有人会说我没事找事。真的是没事找事吗?看着这一幕幕,一开始我确实不觉得上文中那个无证卖烟的男子有多无辜,毕竟规矩在那,是规矩就要遵守。因为人性阴暗复杂,所以需要用法律、用道德、用规则和各种条条框框,去约束人性的恶。

可是,当这些新闻同时出现在眼前时,看着两个性质天差地别,处理结果却无比雷同的案件时,一切太让人震撼了。

这些新闻放在一起看,有着一股莫名的喜感和悲哀。

喜感来源于内核之下的荒诞,悲哀则源于荒诞之后的无力。

有人因为无证售烟,事关重大,性质极其恶劣,锒铛入狱,不可饶恕;

有人对着最弱势的群体下手,侵害未成年,一错再错,赔偿286.24元。

“可怜无定河边骨,犹是春闺梦里人。”

到这里,又该说些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