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免除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产生于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之间,包含特定身份自然人相互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人身关系具有主导地位。我国法律充分尊重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对婚姻家庭关系适用不同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规则,在父母对子女的亲子关系中,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但是,在有关财产方面,婚姻家庭关系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属性,可以适度体现当事人间的意思自治。无论是在父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双方决定离婚时,父母双方均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免除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Ⅱ、协议免除一方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主要内容

依据本条规定,父母关于免除一方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约定,应当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二是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在父母双方的协议免除一方给付抚养费义务的具备上述两项内容,且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一般应承认其效力。

(1)关于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问题。《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表述为“子女随一方生活”,本条将其修改为“由一方直接抚养”。这主要是因为在现实中,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并不一定与子女共同生活。不能排除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因父或母基于工作需要,或者子女基于求学等原因,而导致直接抚养的一方父母与子女长期异地生活。从某种意义上看,这并不违反最大化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的价值追求,也是我国现阶段城市化进程的重要体现。

(2)关于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的问题。所谓的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是指双方协议生效以后,在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以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子女的全部生活、教育和医疗等费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再承担上述费用。并且,因实际情况发生变更导致子女的抚养费需求增加的,除非对方同意,或者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变更,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主张由另一方主张分担部分抚养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慎重考虑协议免除对方给付抚养费的后果,并在双方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经济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并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其不仅能为客户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还能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进而达到服务的满意效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在《中国教育电视台》、《东方卫视》等媒体接受过采访,并在上述的多家媒体做过法律评论。www.shanghailihun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