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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名山法院

擅自转移查封财产

案外人被依法重罚

近日,名山区法院依法对擅自转移法院查封财产且拒不交回的案外人张某某、魏某某作出罚款处罚,坚决维护司法权威。

案情回顾

周某某与雅安市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周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雅安市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徐工牌振动压路机等6台机器设备。

案件判决生效后,因雅安市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周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为处置查封财产,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及评估公司现场勘验,勘验发现查封清单中的徐工牌振动压路机已去向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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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案外人张某某、魏某某以设备非被执行人所有为由,擅自将压路机交由他人使用。本院立即联系二人,向其释明如对查封财产所有权有异议,可通过法定程序(执行异议)主张权利,擅自转移法院查封财产将承担法律责任,责令限期交回查封财产。二人置若罔闻,拒绝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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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山区法院执行干警迅速行动,将张某某、魏某某拘传至法院。二人经执行干警耐心释法明理后积极交回查封财产。鉴于二人违法情节较轻,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本院依法对二人分别处以罚款3000元和2000元。二人认错认罚,当场缴清罚款。

法院查封财产禁止擅自处置,任何破坏查控措施、处置查封财产的行为均为妨害执行,将依法受到拘留、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下一步,名山区法院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妨害执行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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