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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6日晚上10点半左右,南昌某建筑工地旁的荒草丛中发生一起悲剧:农民工游某某因工地未设厕所,夜间如厕时被狩猎的屈某某、罗某某误判为动物目标。屈某某使用其携带的气枪,在80米外瞄准射击,子弹从左眉骨贯穿至右后脑,致游某某当场死亡。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我将从三个问题分析此案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首先,屈某某开枪射击导致游某某死亡,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主观认定是关键。根据《刑法》第232条与第233条关于与的规定,两罪的共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都造成了死亡结果,本质区别在于主观认知: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明知目标是人仍开枪,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发生;而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本案中,屈某某作为持枪狩猎的人本应预见草丛中可能有人,却因疏忽大意未确认目标身份,可认定为重大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那么,一起打猎但未开枪的罗某某能否免责?《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也就是说,过失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可能无法追究罗某某的刑事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证明罗某某与屈某某共同携带非法枪支至现场,实施了参与寻找猎物、指挥射击等行为,则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共犯。
根据《枪支管理办法》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如果经有关部门认定,二人携带的气枪达到法律上枪支的认定标准,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128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屈某某的行为更可能被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结合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罗某某虽未直接开枪,但作为共同参与者,需对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承担共犯责任。
在民事赔偿方面,游某某的家属有权向屈某某、罗某某主张赔偿。同时,考虑到游某某是因工地未设厕所而前往荒草丛中如厕时遭遇不幸,工地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可能存在一定的管理过错,也应当向游某某的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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