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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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当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那么,如果表见代理相对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被代理人还要担责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赵某梅诉邮政某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认定构成职务代理有效而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的,应当要求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且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相对人在交易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交易行为存在过失,则不能认定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焦点是:认定成立职务代理,相对人是否需尽合理注意义务。
本案中,赵某梅主张齐某娟的案涉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因齐某娟自身即为邮政某公司的工作人员,而一般的表见代理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不具有工作隶属关系,故赵某梅主张邮政某公司承担责任,实系主张赵某梅的职务代理行为有效。
事发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职务代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故参照适用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
而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是相对人系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代理人无代理权,且相对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根据另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齐某娟作为邮政某公司的报刊发行员,私下吸收存款、招揽投保超出其职权范围。
赵某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在正规邮政营业窗口办理业务;收款收据、保单存在名称、内容、公章不相符问题,且有多处改动、涂改痕迹,未要求邮政某公司或齐某娟签订书面保险合同,提供正规保险单,故赵某梅存在严重过失,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能认定齐某娟构成表见代理。
此外,另案刑事判决亦已认定,案涉收据上的邮政某公司公章系齐某娟窃用单位公章后加盖,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邮政某公司依法亦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赵某梅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周军律师提醒,依据民法典规定,对于职务代理,相对人只要相对人仅需对代理人的职务身份及行为是否与职务相关进行形式审查,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
而对于一般的表见代理,相对人需达到更高的注意程度,不仅要审查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还需证明自身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对于“不知道”没有主观上的过失。
表见代理的法律适用比较复杂,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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