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6)新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大钢,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2005年6月至2012年3月任河南省鲁山县马楼乡党委书记,2012年3月至2015年5月任鲁山县民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住鲁山县,无前科。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6月1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6月25日被变更为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7月1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璐璐,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媛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大钢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晓燕、马军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大钢及其辩护人赵璐璐、李媛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滥用职权罪

2010年12月14日,经平顶山市民政局审核批准,平顶山市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福机字第4104230002号,有效期限至2013年12月14日),并开始经营。2013年2月,该老年公寓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采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彩钢板修建房屋,并用于不能自理老人住房使用。

2013年12月份,河南省民政厅下发《关于为全省养老机构换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通知》,并要求结合换证工作对辖区内养老机构进行一次普查和安全排查,对手续不全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养老机构责令作出整改。时任鲁山县民政局局长的被告人刘大钢,在未对辖区内养老机构进行普查和安全排查的情况下,即同意为康乐园老年公寓换发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致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彩钢板房继续作为不能自理老人住房使用。

另外,按照相关规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被告人刘大钢作为鲁山县民政局长,负责鲁山县民政局的全面工作,在日常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致使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2015年5月25日19时30分许,康乐园老年公寓用作不能自理老人住房的彩钢板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死亡39人、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064.5万元的特别严重后果。

二、受贿罪(略)

三、贪污罪(略)

经审理查明,

一、滥用职权事实

2010年12月14日,经平顶山市民政局审核批准,平顶山市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开始经营。2013年3月,该老年公寓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采用不符合老年公寓建筑消防要求的彩钢板扩建房屋,用于不能自理的入园老人居住。

2015年5月25日,康乐园老年公寓不能自理区给电视机供电的电器线路接触不良发热,高温引燃周围的电线绝缘层、聚苯乙烯夹芯泡沫、吊顶木龙骨等易燃可燃材料,造成火灾。因彩钢板芯材易燃且吊顶空间整体贯通,导致火灾迅速蔓延,并猛烈燃烧,整体建筑短时间内垮塌损毁,造成39位入园老人死亡、6人受伤、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64.5万元。

国务院河南平顶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认定:“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鲁山县民政局违规审批许可,行业监督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013年12月份,河南省民政厅下发《关于为全省养老机构换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通知》,并要求结合换证工作对辖区内养老机构进行一次普查和安全排查,对手续不全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养老机构责令作出整改。时任鲁山县民政局局长的被告人刘大钢,在未对辖区内养老机构进行普查和安全排查的情况下,即同意为康乐园老年公寓换发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致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彩钢板房继续作为不能自理老人住房使用。

另外,按照相关规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被告人刘大钢作为鲁山县民政局长,负责鲁山县民政局的全面工作,在日常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致使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河南平顶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通知刘大钢于当晚到事故调查组工作点接受调查,刘大钢按时到达工作点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大钢供述:2012年3月我在县民政局任党组副书记、局长至今,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民政局的全面工作。社会养老机构由民政局城福股主管,职责包括养老机构的服务指导、日常监管。康乐园老年公寓是我县一家民营养老机构,“5?25”火灾事故发生后,我才详细看了有关资料。康乐园老年公寓从2010年12月批准之后归市县民政局主管。原先我没有见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为全省养老机构换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通知这份文件,“5?25”火灾事故发生后,我们才发现有这份文件。换证这项工作我有印象,我记得当时铁某某去开会了,开会后铁某某给我汇报过换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事,具体换证的程序铁某某没有说,我也没有见到有关文件,我好象交待过让他们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办理。康乐园老年公寓建彩钢瓦房用做宿舍的情况我一直不知道,直到“5?25”火灾事故发生后,我才知道。我不清楚用彩钢瓦房做宿舍是否符合安全规定,这只有专业人员才知道。

2014年年初时,城福股股长铁某某对我说康乐园老年公寓的证(原来市民政审批的社会福利机构批准证书)到期了,该换新证了,他说手续已经齐了。我说手续齐了,该给人家办就办吧。然后他说需要到办公室盖章,我说那就盖吧。我记不清是我主动给闫某打的电话还是铁某某下去后让闫某给我打的电话,但我给闫某交待了,让加盖局公章。主管局长王某1没有给我说过康乐园老年公寓换证的事。围绕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就更换新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有关工作下发的通知精神、内容,王某1和铁某某没有给我汇报过。换发新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没有书面的审批表和签批材料,我也不知道换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要求和条件,就同意为其换发新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2015年5月31日,我们鲁山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闫某通知我到鲁山县检察院谈话,下午1点钟我准时到检察院接受询问;第二次是6月7日,闫某通知我到平顶山市新绿洲宾馆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谈话室接受询问,我中午就到了一直等到17点20分开始问材料;第三次是2015年6月10日下午5点50分,闫某通知我晚上7点30分到新绿洲宾馆接受谈话,我七点钟就到了新绿洲宾馆接受谈话。

2、证人铁某某证言:2002年到鲁山县民政局城福股任股长至今。城福股的职责主要有孤儿救助、申报批准福利企业,2013年之前负责养老机构申报,2013年之后养老机构由以前的申报改为审批职责,另外还负责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指导。2013年之后,根据《社会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换发社会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通知》等文件,将养老机构审批和监管的权力由市级民政局下放到县级民政局。原来已经办过许可手续,并且正在运营的养老机构,需要换发新的社会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是2009年10月份之前已经在运营,处于无证经营状态,2010年12月向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颁发了福利机构设立批准书。2013年12月份的时候,何某某到民政局城福股我的办公室去找我,刘大钢局长说:“他要符合条件的话,让他们自己去外面找针式打印机自己打印,咱办一个证也搁不住买个新的针式打印机。”然后我就按刘局长的意思给何某某打电话说:“你去外边找个针式打印机把证先打印出来,打印好了你再来局里”。又过了几天,何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新证已经打印好了,在刘大钢局长那里,你去刘局长那儿拿吧。”然后我就到刘大钢局长办公室,我问刘局长:“康乐园换证的手续弄好了?”刘局长说:“弄好了,咱局的公章没有盖,你去办公室找闫某主任让他把章盖上就全了。”我把这个证给工作人员董某,让她去盖公章,说刘局长已经给闫某打过招呼了。2013年换证的时候,我们没有对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进行普查和安全排查。2013年8月份,我和王某1局长因为康乐园申请的建立老年公寓连锁店的事去找马某3商量,已经发现了彩钢瓦房里住人的情况,里面大概住了十几个人,我们也没有把这个当成问题和隐患,也没有提出并要求康乐园公寓进行整改。

3、证人王某1证言:2006年1月,我到鲁山县民政局任党组成员、副局长,2013年任党组成员、主任科员至今。我分管民政局城福股的工作。城福股的职责主要是孤儿救助、福利企业管理,艾滋病救护,彩票站管理,老年公寓审批及监管。城福股共四人,股长铁某某,副股长石某,工作人员杨某某、杜某、董某,2014年10月,董某调局监察室了。城福股人员的分工我不太清楚,这由铁某某负责分工。

2010年的时候,依据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设立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可行性报告、消防合格、卫生合格、有资信证明、从业人员等证明,这些材料由我们城福股股长铁某某审查后,再由我审查,我审查后,报局长签字同意后,向市局申报,市局由社会福利科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发放《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取得这个证书后,还应当取得法人证书,我不知道这个证书在哪登记领取。康乐园老年公寓我们在2013年11月份检查时,到新建的彩钢瓦房那检查了,也发现里面住人了,没有针对这些彩钢瓦房提出意见。2013年《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出台后,我都看过,但康乐园老年公寓换证的情况我不知道,直至5?25事故发生后,我才知道康乐园换证了。2013年,康乐园老年公寓私自用彩钢板扩建老年公寓,并投入使用,没有其他人提出过异议。

4、证人石某提证实:自己不知道康乐园换证的事情,也不知道民政局是否组织过换证的检查工作。

5、证人董某证言:2013年12月初的一天,铁某某给我一个档案袋,让我把里面的信息输入到河南老龄网的数据库。停了约十几天,铁某某叫我,把打印好的康乐园的许可证正副本给我,让我找闫某盖章,等了一会儿,闫某叫我,说章盖好了,盖章后闫某是否登记我不清楚,我没有给他签字。我拿着证回我们办公室,交给铁某某了。

6、证人杜某证实:自己不知道康乐园换发许可证的情况。

7、证人闫某证言:我现任鲁山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康乐园老年公寓的设立、年检、日常检查监管应该是民政局城福股负责的。我印象中给康乐园老年公寓的有关证件上盖过一次局里的公章,大概2013年底或者2014年初,在给康乐园老年公寓换证的时候,我曾给康乐园老年公寓的证件上盖过章,具体是什么证件我记不清了。需要加盖局里公章。当时是城福股的工作人员董某拿着证去的,我就给刘大钢局长打电话核实,刘大钢局长说康乐园老年公寓需要换证,需要盖章,让我在康乐园老年公寓的证上加盖局公章。然后我就在康乐园老年公寓的证上盖了我们局的公章。这次没有见着有权限领导的书面签字同意却给康乐园老年公寓的有关证件上加盖了公章是我疏忽了。

8、证人许某1证实:2010年康乐园老年公寓申请设立了。

9、证人孙某1证实:自己任市民政局副局长期间批准设立了鲁山康乐园老年公寓。

10、证人刘某2证实:鲁山康乐园老年公寓设立时自己负责审核材料,没有发现其中造假的问题。

11、证人海某证实:鲁山康乐园老年公寓在2010年向市民政局申请成立。

12、证人王某2证实:2013年下半年省民政厅专门下文和民政部下令要求完成养老机构许可证的更换工作,市局接到通知后,就下文进行转发了,并提出了要求,要求把这项工作办好。

13、证人庞某证实:2014年11月分管老龄办之后对上级安全检查文件都及时进行了转发。

14、证人田某证言:2005年任老龄办主任至今。2014年元月1日起,所有养老机构的许可都下放到了县区。2011年局社会福利科将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的审批档案移交给了我们老龄办,移交的资料包括:筹备申请书、批准设立申请书、消防意见、卫生许可证、土地或建设部门的材料和一个房屋租赁合同、人员名单等材料。除了批准设立申请书是原件外,其他都是复印件。

2013年12月份,我们收到省厅关于更换养老机构许可证的通知后,我们先是对文件进行了学习,在一星期内就把这个通知进行了转发。一是通知县区取文件;二是把文件拍成电子版,把电子版发给了县区民政局;三是通过电话给县区进行了要求。我们没有组织开会和培训。省厅通知上要求换证要有“三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证书、组织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书);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换发新证;换证时要进行安全排查,并且要实行备案。2013年之前,我们管理的依据是《河南省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我们实行的是属地化管理,康乐园老年公寓的日常监管都是由鲁山县民政局进行的。

15、证人许某2证言:2013年12月份,省民政厅发了个更换养老机构许可证的文件,要求2014年1月1日起换证,我们就将这个通知进行转发了。2013年进行换证工作时,省里对各县区分配了许可证编号,我把每个县区的号段打印到一张纸上,然后转发文件时把每个县区的号段剪下来给他们了,鲁山当时应该是给了铁某某股长。另外,所需换的养老机构许可证的空白证书也是我给每个县区的,一般是给5份,当时应该是和号段一起给县区的,鲁山也应该是给了铁某某。2015年2月份,民政部曾下发《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大检查的通知》,这个文件我知道,我们对文件进行了转发。这次安全大检查是怎么开展的我不清楚。

16、证人马某1证实:2012年11月份民管办就给康乐园老年公寓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康乐园老年公寓2013年曾经更换过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自己不知道。

17、证人范某证实:换证是2014年换的证,换证的手续也是贺某去跑的,找的谁不清楚,给了贺某几十万元让他跑新建手续的事。发生火灾的彩钢板房修建于2013年2月份,2013年7月份时已入住老人。

18、证人刘某3、马某2、张某1证实:2013年12月份,老板马某3给自己说得换证,让自己把有关材料报送到民政局城福股,报送的材料有申请表、原来的批准证书及副本、机构代码证。自己把这些材料给城福股股长铁某某了。马某3从平顶山市民政局拿回来空白证件,拿到鲁山县民政局,由鲁山县民政局填写(打印)内容、加盖印章,自己去鲁山县民政局找铁某某领的证。

19、证人孔某、冯某证言,证实自己承建了康乐园的彩钢板房。

20、证人陈某、杨某1、王某3、程某和证言,均证实为养老机构换发新的许可证一事,本人不知道。

二、受贿事实(略)

三、贪污事实(略)

另有被告人刘大钢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刘大钢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在卷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足以认定。

针对被告人刘大钢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大钢犯滥用职权罪,因刘大钢不是城福股的主管,且换证是在铁某某说明手续齐全后才同意换证的;火灾事故不是换证原因造成的,刘大钢已安排落实日常安全检查,故指控刘大钢犯滥用职权罪缺少入罪条件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铁某某、王某1、董某、闫某、马某3、范某、陈某、王某3、杨某1、程某和等人均证实2013年底2014年初,经刘大钢同意为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换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时,未按要求安排人员进行安全排查,刘大钢供述证实自己在没有对养老机构进行安全排查的情况下,违规为康乐园老年公寓换证。刘大钢作为鲁山县民政局局长,应对全局工作负有领导监督责任,在为康乐园老年公寓换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时滥用职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大钢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换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康乐园老年公寓安全隐患未得到整改,最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以滥用职权罪;……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大钢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大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请求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渎职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及社会危害性明显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大钢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刘大钢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均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大钢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至。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刘大钢所退交的赃款142000元人民币予以没收,由收款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喜群

审判员  张 毅

审判员  闫筱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娜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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