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时报
3月25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海南农垦某公司原副总经理邢某军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琼海某公司1的实际控制人、琼海某公司2的法定代表人邢某明挪用公款罪一案公开宣判。对被告人邢某军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对被告人邢某明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责令两名被告人共同退赔海南农垦某公司1700.203375万元,以及追缴被告人邢某军的45万元受贿款,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邢某军利用担任海南农垦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胞兄邢某明以开展橡胶贸易为名,在将国有公司1700.203375万元公款挪用给被告人邢某明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后,用于炒期货等个人营利活动。在挪用国有公司公款的过程中,被告人邢某军还收受了被告人邢某明所送的45万元好处费。此外,被告人邢某军在担任海南农垦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达491.1万元。
琼中法院认为,被告人邢某军系从事管理国有资产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1700.203375万元公款归个人使用及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其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其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达491.1万元,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邢某明作为私营企业主,伙同国家工作人员邢某军挪用公款,以挪用公款罪共犯论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国有资金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属于全民所有,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严禁任何形式侵占、流失。作为管理国有资产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对国有资金负有监管、守护职责,必须忠诚勤勉、恪尽职守。该案被告人邢某军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邢某明挪用公款,严重违反法定职责,造成国有资金损失,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两名被告人判处刑罚,既是对已受损的国有资金的事后救济,也是对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事前警示,切实从源头上筑牢防范国有资金流失的篱笆。
作者:李传敏 通讯员 陈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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