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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在办理涉嫌受贿的案子时,在看守所里经常会听到当事人说“我没开口要,是他主动送的”或者“钱我确实收了,但那是朋友之间的往来,跟职务没关系。”
每一个被指控索贿的公职人员,在向我讲述案件时,都带着委屈和困惑。他们不明白为什么对方主动送的钱,最后变成了索贿?为什么一句不好办就被认定为暗示?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今天从刑事辩护的角度谈谈索贿的认定标准,以及律师能为你做什么。
什么是索贿?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由此可知,受贿罪分为普通受贿和索贿两种情形。索贿的核心特征是主动索取,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主动向他人提出财物要求,就构成索贿,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可能被认定为索贿:
直接开口要钱,比如“想办这个事,拿20万来”
以明示或暗示方式,“这个事不太好办啊”“最近手头紧”
以拖延、刁难、查处相威胁,逼迫对方给钱
利用职务便利,设置障碍,让对方“主动”送钱
但什么算主动、什么算暗示、什么算威胁,这些认定远比表面看起来复杂,实践中认定标准也比较模糊,我将从以下几个角度介绍辩护要点。
辩护要点一:“主动索取”是否成立
索贿的认定,必须建立在“主动索取”这一核心要件上。如果行为人没有主动开口,而是对方主动送钱,那就不构成索贿,可能降格为普通受贿,甚至可能不构成犯罪。
1.审查开口要钱的证据是否充分。
很多索贿指控,只有行贿人的单方口供。没有录音录像、没有聊天记录、没有证人,只有行贿人说“他开口要了”。这种情况下,辩护人可以主张证据不足。行贿人可能为了推卸责任、争取从轻处理而夸大其词,甚至虚构事实。“孤证不能定案”,仅凭行贿人一面之词,不能认定索贿。
2.审查“暗示”是否达到“索取”的程度。
有些所谓的暗示,比如“这个事不太好办”“最近手头紧”可能只是抱怨、诉苦,未必是索贿。实践中,认定是否为暗示需要结合具体语境,比如双方是什么关系?之前有没有经济往来?说话时的场合和语气如何?如果只是随口一说,没有明确索要的意思表示,可以主张不构成索贿。
3.审查是否存在人情往来的可能。
如果双方原本就是亲戚、朋友、同学关系,收到的钱可能是借款、礼金、馈赠,而不是贿赂。这种情况下需要重点审查:双方是否有长期往来关系、款项是否有借条并约定归还、数额是否符合人情往来的惯例以及是否与职务行为有直接关联等。如果能够证明是正常人情往来,就不构成受贿罪。
4.审查是否存在“被敲诈”或“被设套”的可能。
有些情况下,是行贿人主动设套,他们先引诱公职人员开口,再偷偷录音,然后反手举报。这种钓鱼式取证,虽然法律不禁止,但公职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被害人”,不是“索贿者”,可以主张自己是被动陷入圈套,主观上没有索贿故意。
看到这里,你可能已经明白索贿的认定,远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
如果被指控索贿,我们还能从哪些角度辩护?这些内容,我们放在下一篇详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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