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更关乎社会和谐稳定。近日,牟定县检察院通过办理一起督促牟定县民政局撤销冒名婚姻登记的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帮助当事人既解“法结”,又解“心结”。

四处碰壁

亟待解决冒名登记的婚姻

“检察官,我和我老婆在外地打工,好不容易攒够钱回来县城买房子,却告知我们结婚证件不对,无法买房办证,去了好几个地方都解决不了,你们能不能帮帮忙?”徐某某和唐某甲走进牟定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情绪激动地说道。

接访的检察官一边安抚当事人情绪,一边引导其讲述事情的经过。原来,1977年3月,徐某某、唐某甲到原新甸乡人民政府(现共和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因申请办理结婚登记证时,唐某甲未达女性20岁法定婚龄(其申请结婚登记证时年龄为19岁4个月17天),为达到与徐某某办理结婚登记的目的,遂冒用其亲姐姐唐某乙的身份信息进行婚检及婚前培训,后续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婚前体检证明、婚前教育培训合格证都使用的是唐某乙的身份信息,最终颁发的结婚证上登记的持证人女方为“唐某乙”,男方为“徐某某”。自结婚登记证书颁发时开始,错误婚姻登记便开始存续。后因徐某某、唐某甲夫妻二人在牟定县购买房屋办理买房手续需要,二人持有的结婚证与提供的其他材料不相吻合,导致无法办理买房办证手续,影响正常生活。

于是,二人前往民政部门申请撤销冒名婚姻登记,但因不符合法定撤销情形,民政部门未予受理。二人只能前往元谋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想以此纠正冒名婚姻登记,但因超过了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无奈之下,二人到检察机关寻求帮助。

公开听证+检察建议

破解“程序空转”难题

基于徐某某、唐某甲的陈述,牟定县检察院根据“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受理了该案,并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承办检察官一是审查元谋县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查看有无审判活动违法情形。经审查,未发现法院在裁定不予立案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但是二人希望县民政局撤销冒名婚姻登记的诉求未能得到实际解决,行政争议依然存在;二是前往徐某某、唐某甲所在的村委会知悉情况,并向参加二人婚礼的相关人员调查了解,均能证实徐某某、唐某甲系真实夫妻关系,但唐某甲未满20岁,且查实二人没有发生此外的婚姻关系。三是依法调取徐某某、唐某甲家庭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婚前体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均证实涉及婚姻登记的相关信息上女方均为“唐某乙”。四是向唐某乙进行核实,唐某乙一直知悉唐某甲冒用自己身份信息与徐某某登记结婚的事情,唐某甲冒用自己的身份信息,但并未对自己的生活产生过负面影响。

2025年5月19日,牟定县检察院就该案组织公开听证会,听证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受邀参加,牟定县民政局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向与会人员介绍了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后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行政案件诉讼过程、争议存在对申请人生产、生活带来的客观影响,以及对行政机关牟定县民政局履职形象的影响。通过听证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由牟定县民政局对“徐某某、唐某乙”的错误婚烟登记予以撤销。

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5月19日牟定县检察院向民政局发送检察建议。2025年6月5日,牟定县民政局采纳本院检察建议,依法撤销徐某某、唐某乙”的错误婚烟登记,后来为“徐某某、唐某甲”办理了结婚登记。“感谢检察机关帮我们解决了这个大难题。” 拿到撤销文书和新的结婚证的徐某某、唐某甲到牟定县检察院感谢检察官时感慨道。

自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后,牟定县检察院迅速组织学习,依托与元谋县法院建立的《关于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实施意见》和“府院联动”机制,多次与元谋县法院探讨婚姻登记问题,这已经是该实施意见建立以来办理的第2起错误婚姻登记案件,解决老百姓的急难愁盼问题。

下一步,牟定县检察院将持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凝聚行政和司法合力,深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共同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来源 | 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法律顾问 | 李洋卿律师13638718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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