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无证租用驾驶机动车酿成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概要

2023年11月19日,17周岁的被告小杰(化名)在未获得家长许可的情况下,与同学相约外出,私自前往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小型轿车。在行驶途中与原告晏某所驾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辆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小杰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且肇事逃逸,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晏某无责。事故致使晏某车辆维修费30400元,维修期间晏某租赁代步车20天,共支付租金7960元。晏某就该起交通事故赔偿诉至法院,请求小杰、其父肖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30400元及替代性交通工具使用费796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小杰在事故发生时虽系未成年人,但已年满17周岁,具备较高的行为辨别能力和一定认知水平。此次交通事故系由其交通违法行为直接引发,且肇事后逃逸被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小杰应对原告晏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被告小杰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庭审中无证据表明其拥有个人财产,肖某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故小杰的侵权赔偿责任依法应当由被告肖某承担。被告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租赁车辆时,未对租车人、驾驶人的身份和驾驶资格进行审查,便将车辆租赁给无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亦应对原告晏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案车辆虽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但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小杰未取得驾驶证且肇事逃逸。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免责,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车辆维修费用30400元,经法院核实维修票据及损失清单,确认该费用系必要维修支出,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替代性交通损失7960元,法院认为,非营运车辆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可获赔偿,但应以必要性和合理性为前提,以不超过原交通工具标准为通常选择。鉴于租车服务行业替代性交通工具支出差异较大,不能简单以实际支出作为损失认定依据,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结合事故车辆价值、一般性用途等要素确定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本案中,原告晏某租用车辆除日常生活使用外,还用于公司业务。法院认为,日常生活使用符合常理,但公司业务使用个人车辆的负担不应转嫁于被告。结合市场行情,法院认定原告租车合理费用为200元/天,租车20天,替代性交通损失共计4000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肖某和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肖某和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各向原告晏某赔偿损失17200元。

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交通安全关系着每一个出行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确申请小型汽车准驾车型的年龄需在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危险极大且违反法律规定,家长作为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法律意识培养。租车平台应严格落实租车人资质审核,杜绝平台漏洞给公民人身财产造成损失。

供稿:王佳瑶

编辑:王佳瑶

校对:王艺萍

审核:王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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