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10:故意毁坏财物罪,涉案金额3千元,如何处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例10: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A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3)冀0131刑初340号

涉案金额:3430元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

开庭前是否羁押:否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平损失3430元(已交至本院);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铁锤壹把、铁管壹个、铁锹壹支,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拘留日期:2023年3月20日

判决时间:2023年12月22日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将自建房部分出售给康某平并签订买卖合同(后被A县人民法院判决无效)。2021年康某平在院内新盖房屋,双方因此产生矛盾纠纷。2022年7月30日,李某某准备建材欲将两家之间的过道堵住,康某平上前阻拦,后李某某使用铁锤将康某平家卷闸门、彩钢瓦等物品损坏。经A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物品价值1612元;2023年2月7日,李某某因不满康某平不让其使用水井,后使用铁棍将康某平小货车驾驶位车玻璃、反光镜、门窗玻璃等物品损坏。经A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物品价值1507元;2023年3月3日,李某某再次准备将两家之间的过道堵住。任某平(康某平妻子)上前阻拦,后李某某使用铁锹将康某平家门窗玻璃砸坏,将何某平手机摔坏,经A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物品价值311元。

2022年7月30日至2023年3月3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三次故意损毁康某平各种财物,鉴定价值共计:343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罚金人民币350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平要求被告人李某某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的长子要在石家庄买房没有钱,被告人李某某托人找原告人,要将自己位于A县寨北乡宅北村的门脸房卖给原告人凑钱在石家庄买房。经霍某有等六名中间人经办,在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原告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李某某将上述房产卖给了康某平,康某平支付了高昂的房款后,解决了李某某在石家庄买房的难题。一直到2021年3月份以前,双方均相安无事。后因为被告人李某某资金宽裕了又想收回房子,就开始以各种理由阻拦原告方正常通行,为此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原告人为了平息矛盾忍气吞声,原告人的退让反而让被告人得寸进尺,自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三次暴力打砸原告方的财物,2023年3月3日还将原告人妻子任某平的手机摔坏。经鉴定,被告人故意毁坏原告人各种财物价值共计3430元。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我是气不过才砸他的东西,我下定决心不再砸了,盖房子前我就说康某平不能再走过道了,康某平没有听我说。因为康某平妻子打了我两下我才砸他家东西,原告人的反光镜和手机不是我砸的,三千元同意赔偿。对原告人诉求一万元不同意赔偿。我触犯了法律,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涉案金额3430元,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3430元,被告人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其他损失,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关于反光镜和手机被毁坏的事实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现场照片等证据所证实,被告人的辩解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交纳赔偿款,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应予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平损失3430元(已交至本院);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铁锤壹把、铁管壹个、铁锹壹支,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法律咨询、案件委托:长按图片扫码添加我微信(电话:19833798083)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立案追诉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毁灭重要财物或者物品,损失严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动机和手段比较恶劣的;等等。

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同,各地关于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有一定差异,具体参照各地的规定(注:上海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般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的;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