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某案件当事人此前撰写的“我的律师是警方卧底”,引来不少人的围观和热议。
文章写道,自己(此前是检察院工作人员)在被羁押期间,有律师拿着其母亲的“授权委托书”会见自己四次,称以后自己代理这个案件,透露出来的案件辩护方案是,只要认罪,或是有检举揭发等态度表现,就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会见期间,律师还展现出各种特殊“能力”,如可以拿出手机让作者进行视频通话,可以透露出办案机关领导的办案想法,即便是疫情期间也可以经常会见等等。
不过,作者发现了三个疑点,一是律师跟警方办案人员一同前来,处处可以得到照顾和配合,究竟是站在哪边的?二是对于自己亲属的情况几乎一无所知,说明跟自己的亲属联系很少;三是尽管作者已经明确表示不认罪,可律师的会见主要内容就是劝认罪,哪里是体现作者思路的辩护?
尽管会见了四次,作者最后明确表示,拒绝律师为自己代理辩护。律师如此这般的目的,是为了让作者配合有关部门办案,指控另案涉案的自己父亲,根本不会在案件代理中体现当事人的意愿。作者知道,自己的案子本来就可以取保候审,却被律师屡屡拿着取保候审为优待条件劝其认罪、劝其揭发自己的父亲等等。
从文章中可见,可能是因为作者系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缘故,所以其没有对具有律师身份的、拿着亲属委托书的辩护律师一律视之,而是充满了警惕。要是换成不熟悉司法流程、法律规定、律师行业情况的,可能也就没有如此敏感而深刻的质疑和认识了。
在很多人看来,能找到一个跟办案机关说得上话、办理流程可以一路畅通的辩护律师,就是自己的案件有了减轻、从轻处理的成功了一半。很少有人深入思考的是,办案机关推荐或是偏爱的律师,在出现了案件当事人的说法,跟办案机关想要达到的办案结果之间,出来了矛盾的话,律师会选择站在哪一边?
有法律文章就指出,辩护律师这种不顾当事人意愿的认罪“劝降”,实则违背了律师职业的伦理道德。因为《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律师的执业操守规则里,根本没有不顾当事人的无罪辩护而劝说当事人认罪一说,更没有劝说当事人去检举揭发其他案件当事人一说。这些,本应该是侦查机关应该做的事情,如今成了律师在做的,跟律师职业的本身属性相违背。
文章的上述描述,实则揭示了当下律师辩护行业存在着的一种不良的现象:本应“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律师,却额外承担着劝说自己的案件当事人“配合办案”的辩护“任务”。
为了完成这一任务,办案机关开出的只要认罪认罚,只要揭发他人争取立功等,就可以获得取保候审、免于起诉等办案条件,也成了律师口中的办案思路。
甚至,有律师靠劝说当事人配合办案的认罪认罚,趁机将本应从轻处罚的案件结果,说成自己的办案功劳,大笔的收取办案或其他费用。
今年6月份,“澎湃新闻”报道,重庆市民尹女士反映,2022年1月自己儿子滕某因涉嫌合同诈骗到公安机关投案,两日后被刑拘。经熟人推荐,尹女士将案件委托给了重庆某律师,之阿支付20万元律师费后,听信律师的“他有途径和人脉”,可以避免办案机关进一步查办尹女士等人员,又向律师个人账户支付了150万元。
今年3月份,通过滕某的案子法院宣判结果中认定内容,尹女士“得知”认为,滕某在案件中系从犯,而且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属于自首情节,即便不用律师“打点关系运作”,也会获得从轻处罚,要求律师退还150万元。
律师费退还未果之后,尹女士以律师涉嫌违法违规执业为由,将律师投诉到了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并且将相关情况向媒体进行了爆料。
曾经有检察官撰文写道,在司法机关近些年大力推进轻罪治理、认罪认罚从轻处罚、“少捕慎诉慎押”等改革举措中,很多案件不需要什么律师的辩护,顺其自然的就可以获得取保候审、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的案件结果。根据司法统计,大概一半以上的刑事案件,可以获得以上的处理结果。
如此司法机关大力推进的工作,却被很多律师宣传成了自己辩护的“成果”,趁机大笔的收取律师费,甚至跟当事人约定,只要取得取保候审、不起诉或是缓刑的办案结果,就另外收取费用。
如同上文中提到的律师“劝降”文章,作者身为检察官工作人员,知道自己的案子本来就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居然被律师用取保候审来劝说自己认罪、检举立功。由此,不怀疑律师的立场问题才怪!
当下互联网上法律知识和行业情况只要搜索就可知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具有了重新认识辩护律师地位、角色和作用的意识,并且会通过网络将自己的认识和理解进行公开发表,进而引起很多人的注意和思考。
关于律师充当“第二公诉人”配合办案的文章及案例,已经在法律圈引发了大讨论,很多律师撰文质疑如此角色的律师,并不符合律师的伦理道德。如此广泛的社会认识达成之后,某些律师还在继续履行着“第二公诉人”的角色,不被个别的当事人事后点名曝光才怪。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