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狗咬了还要赔狗主人钱?新疆乌鲁木齐,女子带着6条狗逛公园,结果一条狗对着路边男子的腿就是一口。男子吃痛,随手捡起一块石头要打狗,女子和男子吵了起来,男子一时气愤,没忍住向女子动了手。让男子没想到的是,女子竟然将他起诉了,要求他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9314.41元。
案件详情
时年53岁的女子罗某是一位爱狗人士,家里大大小小一共养了5条狗。
2023年10月1日,罗某外出时看到一条流浪狗,同情心泛滥的她将这条狗带回了家。
第二天,罗某和女儿一起,带着家里的5条狗和捡来的那条流浪狗一起去昌吉州吉木萨尔县的某公园玩。
结果车刚停下来,捡来的流浪狗就跳下车一溜烟跑没影了。罗某只好和女儿一起牵着自家的5条狗进入了公园。
母女二人往前走了一段,又遇到了那条流浪狗,罗某再三呼唤,流浪狗靠近过来,又跟着罗某继续行走。
此时,58岁的罗先生正在路边打电话,丝毫没有发觉罗某母女及逐渐靠近的6条狗,直到小腿猛得一疼。
吴先生惨叫一声,拾起路边的一块石头往群狗身上砸去。结果罗某不愿意了,将狗护在身后,大声指责吴先生:“你凭啥打我的狗?这么大年纪了,怎么一点爱心都没有!”
吴先生气愤不已:“你的狗咬人了你没看见吗?它咬我为什么我不能打它?”
罗某却不承认,说她只有5条狗,咬人的那条是流浪狗,和她无关。
吴先生确实没看清到底是哪条狗咬的他,但是,即便咬人的是那条流浪狗,它一直和罗某走在一起,罗某也要负责。
双方就这么吵了起来,罗某情绪激动,一时口不择言说了很多难听话。
吴先生无缘无故被咬了一口,又被罗某指着鼻子骂了一顿,顿时又气又怒,直接给了罗某一个耳光。
罗某被打后,双手抓住吴先生的衣领,吴先生让她松手,罗某拒不松手,还继续向吴先生叫骂。
吴先生气急,又给了罗某面部两拳,罗某不甘示弱,向吴先生脸上吐了几口唾沫,吴先生见她仍不认错,直接一个头锤重重捣到罗某脸上。
很快围观群众报了警,在民警和路人的劝阻下,两人这才相继罢手。
事发后,罗某上唇外伤,牙齿松动,先后花去医疗费16783.41元。吴先生除了打狂犬疫苗,也因为心脏不适住院8天。
让吴先生没想到的是,事后罗某竟然将他告了,要求他赔偿医疗费16783.41元,误工费1931元,交通费600元,合计19314.41元。
法律分析
1、吴先生被狗咬,罗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挂犬牌,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为体(肩)高超过35厘米的犬只戴嘴套。
根据当地的规定,一户只能养一只狗,罗某家里却养了5只,已经严重违反了地方法规,属于违规养犬行为。
事发当天,吴先生被狗咬伤,罗某称咬人的是流浪狗而非自己饲养的5条狗,但即便咬人的是流浪狗,罗某也可能需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虽然咬人的疑似是流浪狗,但发当天它一直与罗某走在一起,罗某对流浪狗存在事实上的管理行为。
而且,事发头一天罗某已经将流浪狗带回家,事发当天又带到公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定她对流浪狗具有管理义务。
因此,罗某应当对吴先生被狗咬伤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吴先生打人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吴先生在被狗咬伤后,与罗某发生激烈争吵,并对罗某实施了殴打行为,包括打耳光、拳击面部、用头磕罗某脸等,这些行为明显侵犯了罗某的人身权利。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吴先生对罗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罗某上唇外伤、牙齿松动,已符合该条法律规定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形,应受到相应处罚。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罗某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元、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吴先生确实应当予以赔偿。
判决结果
庭审时,罗某和吴先生因为咬人的狗到底是罗某饲养的还是流浪狗争执不休。
经审理认为,吴先生因为被狗咬,随即捡石头打狗,和罗某发生冲突,并殴打罗某致其面部受伤。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吴先生殴打罗某,属于侵权行为,其应当为罗某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罗某在此事中也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当地规定,一户只能养一只狗,罗某养了5只,已经违反了地方法规。
而且,即便咬人的是那只流浪狗,但根据罗某自述,那只狗是被她捡回家又带去公园的,且没有采取任何限制措施。
罗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预见将狗带去公共场所,可能会危及他人安全,可是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吴先生被咬后,罗某又言语刺激惹怒吴先生,在此事中存在过错。
因此,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定罗某自行承担40%责任,吴先生承担60%责任,赔偿罗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1588.65元。
与此同时,吴先生被狗咬,罗某难辞其咎,应当赔偿吴先生医疗费1104.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共计赔偿1584.31元。
一审判决后,吴先生不服,又提起了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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