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据证明是他们种植、管理、养护的,却空口白牙,在我们几兄弟种下的树木生长20年成材砍伐时,却突然跑出来拦路索要一半的树木收益,还说树是他们种的”,蒙道明说,“既然是他们种的树,为什么只要一半而不全部要去呢?”
2025年6月8日,蒙道华作为四兄弟代表,起诉蒙某宝等8人拦路索要钱财、阻拦运输砍伐林木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在田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而在此前,蒙道明兄弟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除了被拦路索要钱财,该屯有10户村民,屡遭村里宗族势力以土地、山林为借口制造纠纷,无端生事进行多般欺压。
但无奈的是,该10户村民所遭遇的问题,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至今没有得到妥善处理。
01.
多次拦路索要钱财未果
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显示,2022年至2024年期间,百色市田东县江城镇架龙村上龙屯村民蒙道华、蒙道明兄弟在砍伐种植多年、地名为那沙、凹黑林地的林木时,多次遭到蒙某宝、蒙某勇、蒙某平、蒙某恩、蒙某森、蒙某连、蒙某明、蒙某福等人连番拦路,索要种植林木的收益。
身体二级残疾的蒙道明称,那沙地块自1980年土地承包时,就分到他们家,2000年第二轮承包时再次由其承包,2002年申请退耕还林,种植松木,并获得退耕还林补助16年之久,而且发放补助前经公示无异议。
2022年10月,蒙道明依法取得砍伐证后对那沙地块树木进行采伐。结果在同年11月23日下午,被同屯村民蒙某亲、蒙某成兄弟用皮卡车(桂CE273)阻拦,要求把木头、林地分一半,签字后才能放。因蒙道明没有屈服,结果阻拦造成的停工损失达3.2万元。
2023年,蒙道华依法采伐经营种植27年林地上的林木,遭蒙某连、蒙某明、蒙某森、蒙某勇、蒙某平、蒙某福六人,以林木是他们种植为由,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以砍了他们山上的林木为由阻拦木材运输,后经挂点领导到现场处理,才不得不放行车辆,因受到阻拦延误当年采伐证过期,造成损失。
2024年11月27日,蒙道华再次申领采伐证采伐案涉林木,蒙某宝、蒙某勇、蒙某平、蒙某恩、蒙某明、蒙某连、蒙某森等人,再次以同样的借口进行阻拦,并用皮卡、轿车等数辆汽车拦路,阻止木材运输。
02.
调解确认大部分林木所有权,归属蒙道华兄弟
蒙道华、蒙道明兄弟砍伐树木被多次拦路索要钱财后,便向当地警方、政府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称,蒙某宝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但警方以存在纠纷为由没有立案。
阻拦数天后,江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24年12月19日组织双方调解。
《人民调解协议书》显示,双方在架龙村上龙屯“凹黑”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部分达成了一致意见,部分位于山顶的林木所有权没有达成一致。
协议内容显示:双方同意在2024年11月29日—2024年12月13日期间砍伐的木材维持现状,所造成的损失双方保留追诉赔偿的权利;双方同意蒙道华方于2024年12月2号停在村部的桂LQ6609车辆上的木头于2024年12月19日起自行处理,不存在争议;双方同意从2024年12月13日后砍伐的林木林地不存在争议;双方同意蒙道华方从2024年12月13日后砍伐的林木不再阻拦;双方同意纠纷地“凹黑”(地名)上的未砍伐林木暂时由蒙道华方砍伐出售,蒙某宝方如果认为林业局下发砍伐证存在争议,可向林业局或者田东县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蒙道华解释说,此调解协议显示,争议地大部分林地上的林木是没有争议的,只有山顶少部分林地是集体的荒地,是我们种植的,但因为蒙某宝等人,硬要说是他们的,才导致纠纷存在。
蒙道华称,该调解协议也在和稀泥,有自相矛盾的问题,一方面说我2014年12月2日停在村部车辆上的木头和12月13日后砍伐的林木不再阻拦,又说2024年11月29日-2024年12月13日期间砍伐的木材维持现状,在我方提供多个证据表明我方是案涉林木的实际种植、管理人的前提下,搞出一个模棱两可引发争议的“维持现状”,显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关于农村林权纠纷“可由乡镇或县级人民政府确权解决”的相关规定不符。
03.
一审蒙道华抛出大量证据,阻拦索要钱财方无任何证据
蒙道华称,由于蒙某宝等人多次无理阻拦,造成停工、机器租赁等损失。
由于协调无果,蒙道华于2025年1月6日,将蒙某宝等8人起诉至田东县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令赔偿阻工所造成的各项损失68700元。
2025年6月18日,案件开庭审理。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林地系集体荒地,但双方均表示案涉林地林木所有权归自己所有。
蒙某宝方声称案涉林木由其种植,但被告8人均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
蒙某宝方申请的证人——林地归属地上龙屯村民小组长蒙某宁,出庭作证时声称林木是蒙某宝一方所有,但法官问蒙某宁是否知道树木的种植时间时,蒙某宁表示不知道,也没有证据证明。
相反,蒙道华方则提供了多个证据,以证实案涉林地为其实际种植、管理,并拥有林木的所有权。
蒙道华说,上龙屯地名为农当的林地属于原集体公用牛场牧草地,从1990年代初期开始荒废,1997年自己开始在该地块开荒种植甘蔗,2002年申请退耕还林,经县林业局查核后作为退耕还林用地并于当年种上松木。
蒙道华提供的《田东县江城镇架龙村6林班退耕还林作业设计图》显示,蒙道华自2002年至2018年期间,每年都领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每年发放补助均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才发放,且从未有过争议。
蒙道华提供的《田东县2002年度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显示,蒙道华、蒙道明对案涉土地领取国家补助资金,是案涉土地的实际经营管理人。
同时,蒙道华还提供了时任江城镇纪委副书记农某某《证明》一份,以证明案涉林地系蒙道华于2002年至2006年期间,响应政府号召进行退耕还林,并依法通过上级验收,且无异议;还提供了时任江城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韦某《证明》一份,以证明案涉林地系蒙道华依照程序取得,且无异议。
同时蒙道华还提供了一组照片和视频,内容显示蒙某宝等人阻拦蒙道华运输木头的事发情况。
蒙道华表示,尽管案涉争议地块的部分林地林木超出了退耕还林设计作业图的图斑,但由于地块相连,在当年都属于荒地,自己在实施退耕还林种植松木时一并种植,且20多年来一直由自己管理、养护。
基于上述事实,蒙道华代理律师认为,被告人阻拦砍伐,且到开庭为止均没有拿出案涉林地的权属证明,根据《森林法》第20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该条款的司法解释中还提到,在特殊情况下个人营造的林木:原则上,这些林木归营造者所有,并由营造者享有林木的收益。
目前,该案仍在田东县法院审理当中,尚未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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