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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永辉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目前被关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组织考试作弊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我想请问,您知道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家属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吗?什么是组织考试作弊罪?如何理解和认定组织考试作弊罪中的“组织作弊”?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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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地址:郑州市大河路与古须北路交叉路口往北1.4公里路东。

导航:郑州市正商兴汉花园(往北)

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郑州市火车站或高铁东站乘坐地铁1号线到河南工业大学站下车在莲花街长椿路站转乘271路公交车至汉启路绿源路站下车,沿古须北路向北步行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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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或者为他人组织作弊的活动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考试制度,这里的考试制度包括列为国家考试范围的地方考试制度和行业考试制度,如地方政府招收公务员的考试。侵犯的对象是国家规定的考试、考生。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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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应当如何理解和认定组织考试作弊罪中的“组织作弊”呢?

(一)作弊行为的认定

在考试中,刑法意义上的作弊行为和一般违规违纪行为都有可能发生,对于作弊行为的理解直接影响着罪与非罪的判断。目前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未明确作弊行为的内涵和外延,笔者认为对于作弊行为的理解可以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第6条和第7条明确了属于考试作弊行为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在考试过程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行为,《办法》将其规定为作弊行为,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中则只是将其列为一般违规违纪行为。笔者认为,考试作弊是为了通过不正当手段、途径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和答案,组织考试作弊罪惩罚的是破坏考试制度,影响考生公平考试权利的行为,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考场正常秩序,但是这种行为加大了考生取得好成绩的难度,客观上并没有影响到其他考生公平参加考试的权利,所以不宜将这种行为列为考试作弊。【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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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行为的认定

对于组织行为的认定,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一直有不同的看法和争议。有观点认为被组织者的人数必须为“多人”,也有观点认为被组织者的人数不需限制,即使是一人也可成立。笔者认为组织考试作弊罪中组织行为的成立必须满足被组织者为多人的要求。主要理由在于:

首先,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组织”一词的基本内涵就是指通过对分散的人或事物来进行安排,使之具备系统性或整体性。因此被组织者必须达到2人以上,如果对象仅仅单独一人难以谓之“组织”。

其次,从组织考试作弊罪侵害的法益类型来看,由于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于刑法分则第六章中,因而被侵犯的法益可以定位为国家和法律所欲维持、保护的某种社会管理制度和社会秩序。结合本章节其他罪名的规定可以发现,对于这种抽象法益的损害认定必须要求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较高,这就使得对于组织行为较高的违法程度、危害程度评价必须借助具体的衡量标准予以体现,而被组织者的数量、规模等正是具体的判断依据。故此,组织考试作弊罪中的组织行为成立必须要求被组织者为多人。

最后,考虑到当前司法实践中某些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已经形成产业化、团伙化、专业分工化等特征,为了明确刑法的打击重点,同时考虑到民众日常生活对于组织行为的普遍认知与刑法实务中的通常理解,应当将“多人”理解为3人以上较为合理妥当。【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郑州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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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郑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