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是:
1.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证券的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首先,有徇私舞弊的行为。其次,有滥用职权的行为,这里具体指滥用批准或者登记公司、证券相关申请的权力。再次,有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对依法不应当批准、登记的相关申请予以批准、登记。"法律规定条件",指《公司法》和有关法规关于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的必备要件。例如,关于股东或发起人的人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章程、公司名称及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的场所和条件;公司净资产、累计债券总额、可分配利润、资金投向、利率;认购股份、募股申请、发行新股;股本总额、开业时间、业绩、股东人数等条件。最后,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行为造成"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具体是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对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具有批准或者登记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登记公司、证券相关申请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可以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行为人的动机是徇私、徇情。过失不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三、认定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结果要件。行为人虽有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的行为,但造成的损失尚未达到"重大"程度的,不构成犯罪。【灵宝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在"一、渎职犯罪案件(十三)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中规定了应予立案的6种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之前,审判实践中认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上述立案标准可以作为参考。
2.关于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行为人玩忽职守,不正确履行批准或者登记公司、证券相关申请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3.关于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行为人收受贿赂又实施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受贿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以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和受贿罪实行并罚。
四、如何适用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适用《刑法》第403条的规定时应当注意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适当的刑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灵宝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灵宝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灵宝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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