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地明确女职工可休痛经假”的话题再上热搜。痛经假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明确: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日的休假。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痛经假想要“无痛”落地,仍面临一些痛点。
痛经假,是针对女性月经期间所设立的假期。目前已有北京、上海、浙江、云南等20个省、市,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女性劳动者可以休痛经假,休息时间普遍在1~2天,最长为3天。这一假期的设立,体现出对女性职工身心健康的细节照顾与人文关怀,是建设女性友好社会的组成部分。尤其对原发性痛经严重或继发性痛经急性期的女性来说,痛经绝非小事,设痛经假很必要。
不过,痛经假要实现“无痛”落地,还有不少“痛点”有待破除。比如一些地方明确痛经假仅适用于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性,一些地方规定痛经假适用于从事连续4个小时或连续2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性。这种“选择性”限制适用对象固然有其考虑和理由,但对非适用对象而言,无法享受痛经假带来的温暖和健康保障。
实际上,非适用对象也可能因为某些原因出现痛经。而且,一些女职工明明遭受痛经“折磨”,却不敢请假,更多是担心请假带来“副作用”:“可能拿不到全勤奖,影响收入”。一些企业担心痛经假被“滥用”,即忧虑职工“钻空子”请假,就会设立严苛的审批程序,这也会造成痛经假落地难。另外,对于痛经假是否带薪,各地政策并不统一,这增加了劳动纠纷,也会影响落地。
为了女性职工免受痛经带来的身心痛苦,有必要在立法层面对痛经假进行统一化、最大化保护女性设计。所谓统一化,是指在全国层面对痛经假重新进行设计。《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只是作出原则性规定,鉴于各地对痛经假规定不一,甚至部分地方至今还未设立痛经假,这都会或多或少影响女性职工健康权益,因此有必要在国家层面对痛经假进行统一设计,让女性职工公平享受。
要么对《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进行完善,要么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予以修订,在修法时要以问题为导向,并倾听女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意见建议,对痛经假进行统一、合理的设计。而痛经假的设计原则应该是最大化保护女职工的健康权益,比如痛经假应该适用于所有工种的女性,简化医疗证明和痛经假的审批流程,甚至对确诊长期痛经的女性实行免医疗机构证明的规定。
除了立法层面进行顶层设计,有效破解痛经难证明、职场性别歧视、企业规避等顽疾外,用人单位要自觉落实法律规定,让女性职工感受到用人单位的规范性和细心呵护,从而可以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作为女性职工,对于法律赋予自己享受痛经假的权利,自己要勇于主张这一权益。各地劳动权益保障部门和妇联组织等要多些主动作为,比如明查暗访用人单位落实痛经假的情况。
一言以蔽之,痛经假只有“无痛”落地,才能保护女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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