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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铊中毒受害人朱令的骨灰安葬其父母及亲友进行了安葬,由于案子没破,投毒者至今逍遥法外。

朱令是清华大学化学系物理化学和仪器分析专业92级学生。

1994年11月中下旬突发怪病,因查不出病因,这事儿就过去了。1995年3月9日,朱令再次发病,4月28日被确诊为铊中毒。随后,各方确信是被人投毒,警方曾立案调查,至今无果。

与朱令同宿舍的女生孙某,当时被认为是唯一能够合法取得铊盐并接近朱令的人。这个朱某,曾经被认为是朱令的好闺蜜,从二人的交往情况来看,朱令对孙某的身份定位也是如此。

朱令案之所以被关注,除了朱令及孙某都是清华大学象牙塔里的学生这个特殊身份外,更重要的一点是,这个案子的逻辑没错,但证据缺失,在没有绝对证据的情况下,孙某就只能是嫌疑人,这让绝大多数关注这个案子的人意难平。

从逻辑上讲,这个投毒者如果不是这个犯罪嫌疑人的话,其概率比三岁小孩获诺贝尔炸药奖都低。

首先,朱令是被二次投毒,两次投毒中间间隔不到4个月。这能确定一点,必定是熟人作案,因为陌生人没有连续投毒的机会。

另外,铊盐作为一种被严格管控的化学物质,孙某具有接触、取得铊盐的条件。

上面两个必要条件叠加在一起,只有嫌疑人孙某具备充分的投毒条件。

接下来再看作案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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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9月,朱令开始就读清华大学,与另外3个女生分到了一个宿舍,加上朱令,宿舍一共4个人。其中两个人来自北京,一个是朱令,另外一个就是孙某。其余2个人,1个是陕西宝鸡的女孩儿,还有1个是新疆昌吉的女孩儿。

与宿舍的其他女孩相比,朱令有几个突出的优点。第一是外形条件,个儿高,苗条;第二是学习成绩优异,在1994年11月第一次被投毒后,朱令在回家养病未在校听课的情况下,那一年的期末考试,朱令依然考进了她们系的前10名;第三个优点就是有音乐天赋,进入清华大学不久就成了清华大学民乐团的成员。

孙某也想进民乐团,但是因为条件不达标,一直没进去。作为同宿舍的好友,是朱令的反复推荐,孙维才进的民乐团,但并非核心成员。

而朱令则因为乐团活动较多,经常晚上出去排练演出,回宿舍往往特别晚,客观上会影响同宿舍另外几个同学的休息。这当然就是个问题,但问题肯定不仅仅在这儿,也不是朱令被投毒的主因。

朱令案发生后,嫌疑人孙某的一个前男友在网上发文儿谈过朱令案。按照他的说法,在他和孙某分手后,孙某总是跟别人说他的是非。在孙某前男友眼里,孙某就是个骨子里是占有欲、控制欲特别强的人。对于她无法控制、无法企及,或者无法达到、无法获得的东西,她往往会采取极端的毁灭手段。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对孙某有了解的人通过各种渠道表达了对孙某的看法,总结一下就是:孙某是那种会因嫉妒而面目全非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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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不管是逻辑分析还是他人评价,都不可能作为对嫌疑人孙某定罪的客观证据。即使所有人都认为是她投的毒,也无法对其进行法律层面的处罚。

就朱令案而言,可能永远都会成为悬案,即使将来迟到的正义真的来了,对受害人朱令而言,又有什么实际意义。

不过这个案子对女性还是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第一个警示作用就是作为成年女性,适合自己独立生活,不适合和两个以上的女性在同一个屋檐下或相对封闭的小环境里过集体生活。

这里没有歧视女性的意思,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女性天生的边界感就强,行为上由感性驱动要大于理性驱动,几个女性过集体生活,时间久了必然会出乱子。朱令案出的就是大乱子。

你可以说大学或单位女生宿舍都是女性住在一起,也没见天天杀人放火。这只能说没出大乱子,小乱子一定少不了。

第二个警示作用就是女性得弄清楚闺蜜是用来打发无聊时光的。女性与女性相处就是为了打发无聊时光。如果不是为了打发无聊时光,女性和女性就没有必要相处。一旦她们走得太近,涉及核心利益、核心问题,最终的结果就是害人与被害的关系。

最后还得再强调一点:这里的女性并非纯粹是指生理意义上的女性,而是精神上的女性。同样的,如果男性是精神上的女性,他们在一起,乱子也只会更多。

如果一个女性在思维方式上,生活方式上更趋向于男性,那么这个女性和其他女性是可以长期在一起交往的。现实生活中这种朋友、闺蜜也很多,仔细观察,其中一定有一个女性是男性性格。她们能亲密无间,是因为她们优缺点是互补的,就像严丝合缝的拼图。如果都一样,那就怎么也拼不到一块儿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