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反映

在2024年9月的一起事故理赔诉讼中,人保公司在事故理赔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导致其民事诉讼败诉。

事情是这样的:2023年初,市民杜先生花费8000多元,通过保险代理人在盐城人保为公司的车辆购买了一份保险,在办理保险过程中双方既没有签订合同,也未收到保险合同。

在保险期内,杜先生驾驶车辆追尾一辆网约车,经判定杜先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相关赔偿事宜便交由盐城人保公司处理。事故后不久,杜先生所在公司将该车辆出售给别人,但车辆过户手续一直未能办理完成。杜先生认为人保已经完成赔付,事故的处理已经结束。

但2024年3月却收到法院的传票,原来被追尾的车辆发起诉讼,认为自己的车辆系网约车,肇事方除要赔偿车辆维修的费用,还应承担自己车辆停运期间的收入。

等待开庭的过程中,4月份杜先生又接到了盐城人保代理员的电话,称该车辆需要出险,需要杜先生公司在保单上盖章。大朱从一条江苏卫视的新闻调查视频也看到,盐城人保的代理人称现任车主出车祸需要出险,因车辆还没有过户,所以需要杜先生所在公司在保险合同上盖个章,并明确表示“你没有责任,不要你承担责任”,盖章只系保单上传的例行手续而已。杜先生未多想,按盐城人保代理员的要求完成了操作。

随后,法院开庭审理了网约车司机起诉杜先生的案件。盐城人保拿出了一份双方2023年1月份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也就是杜先生追尾网约车司机,保险公司不赔偿停运期间的损失。虽然杜先生表示:公司没有在2023年签订任何保险合同,但因没有提供有力证据,最终法院根据盐城人保提供的合同,判定杜先生所在公司赔偿网约车停运损失,并被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对杜先生的公司声誉造成了影响,导致无法参加潜在的合作、投标业务,对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了一定困扰。

诉讼判决后,杜先生向警方报案,认为盐城人保在法庭上提供虚假证据。2025年8月初,在警方出具的调查回复上称人保公司在法庭上提交的保单与保险免责单均系2024年4月份签署盖章,保单上的签署的内容与落款时间也非杜先生本人书写。对此证实了盐城人保公司在法院提供的证据系伪造、篡改的。

杜先生表示,针对这一情况将积极维权,向法院申请再审并提交伪造篡改的证据,并向银保监会进行举报要求进行行政处罚,对伪造篡改的涉案人员提起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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