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零帧起手
*以上图片由AI工具生成
漫画中展示的是一起真实案例。农户王某因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捉野生鸟类4700余只牟利,被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不少人疑问
“拉网防鸟”
怎么就触犯刑法了?
据大连中院环资审判法官周琳琳介绍,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捕鸟网”等禁用工具进行猎捕,就是违法行为,将会面临行政处罚。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将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狩猎罪”;若涉及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可能升级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案例中,王某虽称为防鸟而架设鸟网,但其使用的工具为狩猎禁用工具,会对鸟类的生命构成严重威胁。且王某在较短的时间内就非法猎捕鸟类共4700余只,并将上述鸟类(死体)贩卖牟利。根据王某使用的捕鸟工具、捕鸟数量、捕鸟后的贩卖行为等具体情节,其行为与普通群众出于防鸟初衷、法律意识淡薄实施捕鸟的行为存在一定区别。防鸟措施的初衷是减少农业损失,但若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则得不偿失。
综上
构成非法狩猎罪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另外,根据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通告明确:辽宁省行政区域内都为禁猎区。禁猎期自2024年3月15日起至2029年3月14日止。
2025年8月15日
是第三个全国生态日
辽宁法院郑重提醒
禁止非法捕猎鸟类
禁止非法贩卖鸟类
禁止干扰鸟类正常繁殖
禁止破坏鸟类栖息环境
拒绝不文明观鸟行为
守法护家园,生态共守护!
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核丨黄艳辉
编辑丨秀 姿
漫画 丨王 璐
制作丨李 雪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