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盲盒经营的刑事风险及刑法适用思考
盲盒经营属于商业创新,是典型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在满足消费者消费需求的基础上提高消费者消费体验,而且又达到吸引消费者并刺激消费的目的,从而创造更多的商业机会。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国市监稽发〔2023〕39号,简称《指引》)规定,“盲盒经营是指经营者在合法经营范围内,在事先告知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范围而不告知商品确定型号、款式或者服务内容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实体店、自动贩卖机等形式,以消费者随机抽取的方式销售特定范围内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模式。”根据规定,盲盒经营者应当告知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只是不了解具体款式、颜色或者型号等。消费者首先是对某种商品有需求,只是随机选取的颜色、款式不同,但不会影响其消费体验和需求。
市场行为具有自主性和自我调节性,《指引》不能完全涵盖。实务中发生的未标注和告知商品或者服务特定范围,或者告知但具有明显射幸性质的,或者告知内容与实际不符等情况,就超出了《指引》的本义,导致市场乱象。
由此,我们可以将盲盒经营分类,第一是遵循《指引》的规范活动,第二是超越指引的活动。对于第一类,只要接受网络交易平台定期核验、监控,就不会有经营风险,包括刑事风险。但是,任何市场行为都不可能完全遵守规范要求,这不现实。或多或少都会有一定的逾越,只是程度大小的问题。
因此,在盲盒经营活动中除了会引发民事纠纷,也潜藏着刑法风险,包括赌博、销售伪劣商品、虚假广告、非法集资、传销、非法经营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法律风险。
一、刑事风险类型
(一)涉嫌赌博犯罪风险
《指引》明确“盲盒经营者不得以盲盒名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赌博活动。”如果涉赌,不仅仅是给予行政处罚,以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论处是更加严厉的打击手段。
赌博犯罪的基础在于投入较少的资金博取大额回报,“以小搏大”的投机性是典型特征。逾越《指引》的盲盒经营者如果违反规定,采取通过设置射幸类盲盒开展经营活动的,具有了“以小搏大”的投机特征。通过此种方式刺激消费者盲目追求小支出中大奖的机会,实质就是赌博。在郑某、海某等开设赌场罪案件(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苏0891刑初322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利用某直播平台,组织人员通过“抽盲盒”等游戏的方式进行赌博,有负责招揽玩家,有负责充值和结算的。法院认为抽盲盒只是道具行为,其本身是为了开展赌博活动而设置,最终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类似的案例还有党某、杨某等开设赌场案(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2025)浙0727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被指控“以销售盲盒为幌子,吸引他人到平台上以“抽盲盒”的方式参赌。”
(二)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在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太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1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诉称被告“在明知原告产品知名度及同类盲盒手办产品特性的情况下,仍为谋取非法利益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原告对盲盒手办享有知识产权,他人销售同类商品的,不仅涉及侵权的问题。如果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的,一旦被刑事立案,后果会十分严重。
在高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6刑初1374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查明被告人“在某平台先后开设‘某盲盒直销店’‘好朋友手办’‘某潮玩盲盒’店铺,对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泡泡玛特(POPMART)商品。”最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处以刑罚。
借盲盒经营开展违法犯罪活动并不鲜见。在经营活动中,盲盒内商品为香烟等特许经营的物品,或者违禁品等,触发非法经营罪以及其他犯罪,比如枪支、珍稀动植物,甚至毒品等物品的,涉嫌相关犯罪。
合法经营活动本身蕴含着一定的刑事风险,但借着盲盒销售开展犯罪活动的将更会受到严厉打击。对于合法经营活动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我们应当如何把握和界定行为性质是探讨的重点。
二、刑法规制与商业创新应当“相看两不厌”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律规范经营活动,但不能束缚自由和创新。刑法尤其不能越位管辖,或者冲到第一线规制商业活动。作为补充法和保障法的性质,应当尽量保持其谦抑性和克制力,综合运用法秩序统一原理,做好行刑衔接,是保持良好的营商环境的基础。
讲到此处,不得不再提及我们之前接触的一起商业模式创新的案例,听书APP在运营期间被办案机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指控。经了解案件情况发现,行为人使用层级代理方式销售产品,发展了多个层级发展会员。办案机关以层级超过三层、发展人员数量超过30人为由刑事立案。
我们理解,是否涉嫌犯罪不仅仅只关注立案追诉标准,而应当充分理解犯罪构成要件,正确适用具体罪名的基础上再考虑启动立案程序。而不是简单地以只有数额满足,就予以立案。
在盲盒经营活动中,自然会出现宣传与事实不符,销售产品被夸大作用或者功能的情形,但是是否应当以虚假广告罪等刑事手段治理,就需要展现刑法的克制力和谦抑性。
笔者以“盲盒”“传销”等关键词检索,发现不少案例以民事纠纷方式处理,比如,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4民初1418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诉称“杨某在某某公司2经营的‘某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某盲盒潮玩’,在涉案店铺的7个商品链接标题、图片中未经许可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假冒的‘某墩墩’周边产品,其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法院认定杨某构成侵权,判决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这就体现了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的治理思维,保持了刑法谦抑性及其克制力。
个案中,应当充分考虑具体事实,区分平台经营者、盲盒经营者的义务范围,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应用法律。对于情节显著轻微以及情节轻微的行为,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结合宽严相济的刑法政策。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以该条规定为例,何为少量财物,何为娱乐活动等都停留在原则性认知层面。什么是情节轻微,什么是情节显著轻微,不同区域、不同人群会有不同的认识。这是事实判断的问题,是法律适用的基础。
很多刑事案件取得有效的辩护效果就是基于法律事实的分析论证。虽然事实判断受主观、人为或者有倾向意识的影响,但基于社会和时代环境,并非所有人为的有意识的选择性的判断都符合常识常理和当下逻辑。刑事辩护应当基于社会和环境的基本面,结合特定区域、特定人群的认识提出符合常理常识的观点,在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基础上展开。
除了辩护思考,最后提醒大家务必警惕“盲盒一开,财富自来”的暴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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